哥林多前书第6章-诉讼与散漫的生活
A. 关于基督徒之间彼此告状的指示。
1. (1)保罗责备他们为基督徒之间的纠纷,而上外邦法庭打官司。
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
a.你们……怎敢,是颇严厉的用语。这些哥林多基督徒的所作所为,让保罗觉得难以置信。
b.有彼此相争的事:显然,某个基督徒认为另外一个基督徒错待自己,想要通过地方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
i.地方法官坐在行政中心被称为“讲坛”(bema)的审判官席上,这个地方位于市场中心地带。因为希腊文化认为一场精彩的讼诉之战十分有趣,可以娱乐大众,所以,若有人要打官司,很快就会成为街头巷尾众人皆知的事情。
c.“不义”,字面的意思是“不公正”,意思是“在神面前没有称义,没有得救。”为什么哥林多基督徒想要从那些在神面前没有称义的人那里寻求公正?
i.保罗是从宗教的意义上使用“不义”这个术语,而非从道德的意义上。他并不是说哥林多的法官不好,而是指他们不是基督徒。
2.(2-6)为什么说基督徒完全有能力审断自己的事情,以及基督徒之间彼此相告,闹上外邦法庭,是错误的做法。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a.圣徒要审判世界……我们要审判天使:因为我们的命定,所以基督徒完全有能力审断自己的事情。当我们与耶稣基督一同作王,那时我们将(从某种意义上讲)要审判世界,甚至要审判天使。
i.基督徒要审判天使,这个概念引人遐想。这并不是说我们会坐在审判席上审判忠心的天使,仿佛他们曾让我们感到失望,或没有陪在我们身边,而我们要为此惩罚他们一样;不过,我们会参与对邪恶天使的审判。
ii.对于得蒙救赎的男男女女,神为他们所定的命定是多么伟大!“在使徒的著作中,还有什么话在特定意义上【比这些话】更明确、更深刻地体现了圣徒与主的联合?”(摩根,Morgan)
iii蒙救赎之人的命定——有一天,他们的地位将比天使更高,甚至要审判天使——这必定让天上那一位向来高高在上的天使大为恼火。如今,他根本不想为低等的受造物服务,也不想让这种低等受造物得到提拔,地位比他还高。因此,他反叛神,并且下定决心要尽可能地阻拦人类来审判他。我们可以想象,每当一个灵魂下入地狱,那叛逆、傲慢的撒但会是何等幸灾乐祸:“他们再也不能审判我啦!”
b.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如果现在基督徒正为这荣耀的命定接受预备,为什么哥林多基督徒还要让这些教会所轻看的人(也就是,世俗审判官)来审断基督徒之间的纠纷呢?
c.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哥林多基督徒自以为聪明,为自己的“智慧”感到骄傲(林多1:18-31),但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
d.弟兄与弟兄告状:保罗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并不是反对一切法律诉讼。在使徒行传22章25节和25章10-11节中,保罗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罗马法庭提出上诉。然而,保罗明白,弟兄与弟兄告状是不对的。
i.对基督徒来说,有一点非常重要:要按照神所定的原则,自行解决内部纠纷。可以通过教会或基督徒仲裁机构来处理内部纠纷。不过,无论是今天,还是保罗时代,基督徒都没有理由提起诉讼,互相控告。
ii.这是否意味着神准许基督徒可以起诉欺压他们的非信徒?对我们这个时代而言,这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人们动不动就要打官司。当然,保罗在信中没有具体提出这个问题,他也没有说基督徒之间的问题应该拖着不予解决——保罗只是说基督徒应该选择合适的场合解决问题。
iii保罗并没有说基督徒应该建立自己的司法系统,来处理涉及刑法的问题。在罗马书13章3-4节里,保罗指出刑事案件交由国家来处理是正当合适的。然而,基督徒应当有能力处理自己内部的民事纠纷。“宗教团体中那些不愿顺从、接受由自己内部人员做出的正确仲裁的人,应被逐出神的教会。”(克拉克,Clarke)
3.(7)保罗责备受欺压一方:为什么不愿受欺压?
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a.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哥林多人就像现代的美国人一样:沉迷于维护自身“权利”,而且已经对此上瘾。然而,他们越是紧紧抓住自己的权利不放,越是明显地暴露出他们所犯的大错。仅是把你的弟兄告上法庭,仅凭这点,你已经输了。
b.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情愿受欺,好过彼此告状。情愿吃亏,好过为维护你一人的“权利”,而牺牲神的荣耀和神国的更高利益。
i.保罗要求受欺的一方做出艰难的决定:为了神和神的国的更高利益,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然而,不要以为保罗是在要求受欺压的一方承担损失。任何为了神的荣耀而情愿受欺的人,绝不会是输家。
ii.理想情况下,教会应当化解纷争。不过,如果教会无力做到这点,保罗要求受欺一方选择信靠神,而非世俗的法官、诉讼和打官司的做法。
iii保罗并没有说:“不要面对问题,为什么不忍受欺压呢?”相反,保罗说的是,“不要把你们之间的纠纷,带到不信神的人面前;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
4.(8-11)保罗责备欺压人一方:你们认识到自己的罪有多严重吗?
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
a.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对基督徒来说,不诚实的做法绝对不可行;更何况基督徒之间使用欺骗手腕!因为基督徒的不诚实和欺骗做法,导致许多人拒绝接受属神之事,不愿与圣徒来往。
b.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保罗严厉地责备犯错的弟兄。“你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有多严重吗?欺骗你的弟兄,你从中唯一的‘收获’就是,和不义之人待在一起,直到永远!”
i.保罗没有绝对否认这种人所得的救恩(保罗指出他是弟兄中的一员);然而,保罗绝不会允许“宗教信仰”脱离实际行动,口里一套,做的又是一套。如果一个基督徒可以毫无良心地欺骗、欺压他的弟兄,那么人们自然可以质问他到底是不是一个基督徒。
c.不义的人:欺压、亏负弟兄之人,让自己沦落到一个可悲的地步,与恶人为伍——与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辱骂的、勒索的同类;凡具有这些罪恶生活特征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i.毫无疑问,这种人暗自以为,“当然,我对我弟兄做的事,不算好事,不过也没那么坏。”保罗想让这种人知道,事情有多恶劣。
ii.我们不应该认为偶尔有淫乱或同性恋行为(上述经文所列其他任何罪行)的基督徒会被自动排除在神的国之外。相反,既然保罗用这些人所犯的罪来代表他们;所以他的意思是那些被这些罪所主宰、以其为生活特征的人。所以,对神来说,偶尔一两次淫乱或同性恋行为,没什么大不了?这当然是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行为与耶稣对我们的一切教导相悖,也因为罪恶的生活方式始于一次犯罪行为,单单一次犯罪会通向罪恶的生活。
iii欺骗自己弟兄的人必须明白,如果他被这种罪主宰,生活以其为特征,正像保罗所描述这些人一样;那么他也应该关心自己是否得救,就像这些人一样。
d.亲男色的:既然这是对同性恋如此明确的谴责,那些喜欢为这种行为开脱的人,声称保罗所指的是同性恋卖淫行为,而非“一种充满爱与关心的同性恋关系”。然而,联系上下文来看,毫无疑问,神所指的是一切形式的同性恋行为,因为经文用了这两个字眼:“malakoi”(同性恋者,字面上指男妓),以及“arsenokoitai”(鸡奸者或娈童,所有同性恋行为的通称)。
i.保罗所写的不是一种“恐同”文化,也没有丝毫暗示在内。在古代世界,同性恋司空见惯,充斥于世;前15位罗马皇帝中,有14人是双性恋或同性恋。就在保罗写作书信时,那时的罗马皇帝是尼禄。尼禄阉割了一个名叫斯波鲁斯(Sporus)的男孩,然后娶了斯波鲁斯(举行了完整的婚礼仪式),然后参加盛大的游行,把这个男孩迎入王宫,让这个男孩做他的“妻子”。后来,尼禄皇帝又和另一个男人住在一起,对外宣布尼禄是这个男人的“妻子”。
ii.在这里列出的罪中,提到了同性恋(而非同性恋的某种“特殊”版本),不过,它和其他罪并列在一起。一些强烈谴责同性恋者的人却犯下了这里列出的其他罪行。淫乱的、奸淫的、贪婪的、醉酒的人,能够义正严词地定同性恋者有罪吗?当然不能。
iii基督徒为同性恋开脱,否认同性恋是罪,这种做法偏离了圣经;然而,基督徒单单挑出同性恋,认为这是唯一让神愤怒的罪,也同样严重地偏离了圣经。
e.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保罗的观点非常重要——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虽然这些罪是那些不能承受神的国之人的标记,但是基督徒绝不可以冷漠无爱、毫不在意的态度对待他们——因为我们过去也曾像他们这样。
i.那些不认识耶稣,又犯下了这样罪的人,神根本不在乎他们吗?基督徒不应该也绝不可以这样说。神在意他们。基督徒必须向他们传递耶稣基督的救恩与福音:他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21)。
ii.与此同时,对于哥林多基督徒和我们来说,这一点显而易见: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很清楚,这里保罗用了过去式来表达。基督徒的生活绝不应该以这些事情为标记,如果他们的生活是这样的,那他们必须立刻悔改,离弃罪恶。
iii“诚然,在基督里有保障;然而有些人只顾为罪人开脱,却从未认真对待‘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这句话,这种人的安全感是虚假的。”(费,Fee)
f.但……你们……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保罗用三个术语,来描述神在耶稣基督里为我们成就的伟大工作。
i.你们……已经洗净:照神的怜悯,我们得到洁净,洗去罪污(多3:5)。求告主的名,可以使我们罪得洁净(徒22:16)。藉着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成之工(启1:5),又藉着神的话语(弗5:26),我们得以洗去罪恶。
ii.你们……已经成圣:靠着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来10:10),凭着神的话语(约17:19),又因信耶稣(徒26:18),靠着圣灵(罗15:16),我们得以从世界分别出来归向神。
iii你们……已经称义:在神面前,我们被称为“义人”,不仅“无罪”,还在祂面前,得蒙称“义”。我们蒙神的恩典,因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罗3:24),凭着信,得以称义;而不是凭我们自己的行为(罗3:28)。
iv.关于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10节中描述的这种人,神可以转变他们,让他们成为哥林多前书6章11节中描述的那种人!神的工作是何等伟大!
g.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保罗没有摆出有关三位一体真神的教义,他的做法相当自然(因为他知道这是关于神的真理),他列出了神的三个位格,这与神在信徒生命中的伟大工作有关。
B.有关性方面保持纯洁的指示。
1.(12)基督徒之间保持性纯洁的原则:“可不可行”并非唯一的行为准则。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
a. 凡事我都可行:在哥林多前书5章里(处理哥林多教会某个成员性方面道德败坏的经文),以及哥林多前书6章(提到某些罪人的经文)里,保罗都提到了基督徒在性行为方面的问题。现在,保罗将要回答哥林多基督徒提出的一些疑问,指出他们存在的一些问题,告诉他们在性方面,神对他们有什么要求。
b.凡事我都可行:这句话可能是保罗之前用过的,教导哥林多信徒,有关基督徒的自由。我们可以发现,保罗教导哥林多信徒的话,与歌罗西书2章16-17节中他对歌罗西信徒说的话,大意相同:“所以,论到饮食,或节期、月朔、安息日,凡事我都可行。我是自由的,不会受任何人的辖制和束缚,而这些事正是律法主义者喜欢做的。”
c.但不都有益处:哥林多基督徒接受“凡事……都可行”这个观念,并且恣意利用,将其应用到保罗(或主)绝不赞同的事情上。他们把“自由”当作犯罪的许可证。
i.具体来说,从哥林多前书6章15节提到娼妓来看,保罗所指的似乎是,哥林多基督徒认为他们有自由享受娼妓的服务。这种观点是哥林多市的文化所接受的,也是外邦宗教社群所接受的,在这些人看来,“宗教”人士享受娼妓的服务并无不妥。
d.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在这句话里,保罗用了一个动词。除了在哥林多前书7章4节,在谈及丈夫和妻子对彼此的身体享有主张的“权柄”时,保罗用了这个动词;此外,他再没有在别的经文中用过这个动词。有可能,保罗的意思是,“无论哪一个人,我总不受其辖制”(正如不受娼妓的辖制一样)(注:钦定本圣经翻译成“但无论哪一件(或哪一个人),我总不受其辖制”)。
2.(13-14)基督徒之间保持性纯洁的原则:食欲不同于性欲。
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身子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并且神已经叫主复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们复活。
a.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有可能,哥林多基督徒用这句格言来为自己开脱,证明他们可以在性方面随心所欲,任意与人发生关系:“我的身体需要食物,所以我就吃食物。我的身体需要性,所以我花钱找了个妓女。有问题吗?”
b.身子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然而保罗不会让他们以此为借口,将不相关的进食原则,拿来做为道德败坏、性行为堕落的遮羞布。
i.因为我们性欲旺盛,看起来确实是神让我们的身体有了不道德的性行为。然而,神造我们的身体,并不是要我们这样做;这是有罪的亚当所做的。看看意外怀孕和性病所造成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神对身体的设计、对性纯洁的要求,是何等有智慧。如果有人以主绝不赞同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身体,他必要付出代价——身子不是为淫乱。
c.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有一天,神要叫我们的肚腹废坏,因为我们依赖食物,又受饥饿的影响(尽管天堂里会有食物,我们也会进食)。然而,我们的身体本身——从道德品质上讲,与我们的性行为相关——将在复活时,被神兴起。因此,在食物方面,我们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与在性方面我们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影响不同。
3.(15-17)基督徒之间保持性纯洁的原则:我们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决不可与娼妓联合。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
a. 岂不知:显然,许多哥林多基督徒不知道,他们认为自己与娼妓发生性行为,无关紧要,不会影响他们与耶稣的关系。
b.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当某一个基督徒犯罪,有了不道德的性行为,这会令整个基督的身体蒙羞,使基督的肢体与道德败坏相连。
c.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要成为一体:通过性关系,丈夫和妻子以神所祝福的方式,成为“一体”。通过婚外性行为,行淫之人以神所咒诅的方式,成为“一体”。
i.一个在性方面随随便便、追求一夜情的人,可能不想和性伴侣成为一体;然而从某种属灵意义上来讲,他们确实和性伴侣成为了一体。他们将自己的一部分交出,给了对方。这意味着他们交给主的更少了;交给神为他们预备的伴侣的也更少了。根据圣经对性的理解,没有所谓的“随意的性”。
ii.既然我们属于耶稣,我们的身、心、灵,都属于祂;我们就无权将自己的任何一部分交出,交给一个“未经授权”的人。“通过行淫,信徒与她【娼妓】联合,这就等于委任一个外人,一个基督之外的人,作为管辖自己身体的非法主人。”(费,Fee)
iii“婚外性行为就像一个抢银行的人:他得到了一些,但这不是他的,总有一天他会为此付出代价。婚姻中的性就像一个把钱存入银行的人:有安全,有保障,他会收取利息。”(威尔斯比,Wiersbe)
d.与主联合的:在肉体情欲的热浪中,或许,属灵之事看起来遥不可及。然而,即使是最强烈的肉体情欲,究其根源,是对爱、接纳和冒险的渴望——在与神结成的“一灵”的关系中,所有这些渴望都可以得到更好、更完全的满足,而不是通过放纵行淫。
4.(18)基督徒之间保持性纯洁的命令:你们要逃避淫行。
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a.逃避:保罗并没有教导我们要勇敢地抵制肉体的情欲和淫行的诱惑;而是要逃避,远避其面。许多人跌倒,是因为他们低估了肉体情欲的力量,或者自认为他们可以“考验”自己,看看自己能“承受”多少。
i.我们应当效法约瑟的榜样,面对不道德的性行为,他选择了逃避——即使他要为此付上代价(创39:7-21)。
ii.“有些罪,或犯罪的诱惑教唆,可能是合乎逻辑的;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你讨价还价,你就完蛋了;不要推理,而要飞快地逃跑!”(克拉克,Clarke)
b.你们要逃避淫行:保罗没有说基督徒应该逃避性,他仅仅是指淫行。神把性作为一份珍贵的礼物赠予人类,利用性的力量,使丈夫和妻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真正的“一体”关系。因此,正如希伯来书13章4节所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在神面前,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纯洁、神圣而美好的。
i.然而,淫行违背了神对性的美好旨意,违背了真正的、虔诚的成为一体的关系。婚外性行为可能令人感到兴奋刺激,但它绝不能使人享有丰盛的生命。
c.淫行:保罗使用了希腊词语“porneia”,来表示广泛意义上的性犯罪。要逃避淫行,其意义深广,不仅是不与婚姻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
i.这意味着,性满足应该来自婚姻之内,凡不是与婚内配偶发生性关系、得到性满足,一概要逃避。
ii.这意味着要逃避色情视频、电影、杂志、书籍或网站带来的性满足或性刺激。
d.得罪自己的身子:保罗并没有说淫行比其他任何罪行都更恶劣;但是他确实教导到,性方面的罪对身体有独特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也是道德上和属灵上的。
5.(19-20)基督徒之间保持性纯洁的原则和命令: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
a. 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圣殿是神的圣地,远离道德败坏的净地。如果我们真的被圣灵充满,那么这个真理一定会影响我们的性行为。如果我们身为基督徒,却行淫犯罪,我们就玷污了神的圣殿。
i.早在哥林多前书3章16节里,保罗就指出,教会,从整体而言,就是圣灵的殿。现在,保罗以此类推,指出从属灵的意义上来说,每个基督徒也是神的殿。
b.圣灵……住在你们里头:因为我们的身体就是圣灵的殿,所以我们的身体属于神,而非我们自己。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
i.凡诚实的人都会更好地照顾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我们的身体属于神,因为我们是神重价赎买的。我们没有权利玷污、滥用神的产业!
ii.这个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我们的性行为。如果我们的身体属于耶稣,那我们也没有权利懒散地、浪费地对待属于祂的东西。我们的身体应该用来荣耀神(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当你的身体为魔鬼服务时,它是一匹心甘情愿的马;现在它拉着基督的战车,不要让它成为一匹迟缓懒散的老马。”(司布真,Spurgeon)
c.圣灵……住在你们里头:因为我们的身体是圣灵的殿,神自己住在我们里面。这意味着我们拥有胜过肉体罪恶的力量。我们更应该期望基督徒保持性的纯洁,超过非信徒,因为他们和我们不同,没有神住在他们里面。
d.圣灵……住在你们里头:有些基督徒认为魔鬼不能得到基督徒的灵或魂,但是魔鬼可以占据基督徒的身体;所以必须得有人为某些基督徒赶鬼。然而保罗清楚指出,我们的身体属于耶稣,正如我们的灵魂属于耶稣一样。祂是我们身体的主,祂绝不会将其转租给魔鬼。
e.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许多早期的手抄本,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作为这章的结束。“也要在你们的灵里荣耀神”(注:钦定本圣经翻译成“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也要在你们的灵里荣耀神,你们的灵属于神”),这些话可能是某个抄写员添加的,因为他认为仅仅提到以我们的身子来荣耀神,这个结尾不够“属灵”。
i.哈利·艾朗赛(Harry Ironside)的观点十分正确,他这样写道,“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而属灵的一面自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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