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基督徒对政府当尽的义务
A.基督徒与政府
1.(1-2)政府的合法权柄与基督徒的回应。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a.在上有权柄的……当顺服他:罗马书12章和13章有清晰的衔接。虽然基督徒不要自己伸冤,但并未卸去政府刑罚作恶之人的权柄。
b.人人:其中当然包括基督徒。保罗直接说,我们应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这与当时的狂热犹太人群体形成对比,他们除了上帝之外,不承认有其他的王;除了上帝之外,不向任何人纳税。
c.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我们自己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因为他们是上帝所命定的,要成就他计划当中的美意。
i. 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虽然上帝命定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但不一定都是为了祝福这个国家的人。有时候是为了审判他们,或者等候这个国家恶贯满盈,施行审判。
ii. 我们当知道,保罗写这番话是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这并不是一个民主国家,对基督徒不甚友好——但他仍然看到他们的合法权柄。
iii. “你的救主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在曾经治理过犹太地的罗马总督当中,他是最恶劣的一个;保罗又在尼禄当政时期,他是最恶劣的罗马皇帝。但无论是我们的主,还是他的使徒,都没有否定或辱骂这‘权柄’!”(纽维尔)
d.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既然政府的权柄来自上帝,我们就应当顺服他们——当然,除非他们命令我们去做违背上帝律法的事。若是这样,我们有命令说,当在人前顺服上帝(例如使徒行传4:19)。
e.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上帝使用在上有权柄的,来约束人的罪恶欲望和倾向。政府能作有效的工具,遏制人的堕落本性造成的后果。
2.(3-4)政府的职责:刑罚与威慑作恶的人。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a.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保罗的意思是说,基督徒应当成为全社会最好的公民。尽管基督徒对上帝的忠诚优先于对国家的忠诚,但他们是好公民,因为他们是诚实人,不给国家找麻烦,纳税,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为国家和作官的祷告。
b.他是上帝的用人:保罗把政府官员说成上帝的用人。他们在上帝的计划和管理当中作执事,与教会带领人是同样的功用。
i. 既然治理国家的是上帝的用人(仆人),他们就应当记住,他们只不过是仆人,他们自己并不是神。
c.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正是藉着对罪恶的公义刑罚,政府才能发挥它在上帝计划当中的职能,就是遏制人的犯罪倾向。当一个政府不能惯常这样做下去的时候,就等于是敞开自己,等候上帝的审判和督责。
d.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佩剑指的是死刑。在罗马帝国,罪犯通常是以佩剑砍头的方式处决(钉十字架则留给最下层最恶劣的罪犯)。保罗受了圣灵的感动,对国家有处决罪犯的合法权柄并无质疑。
3.(5-7)基督徒向政府当尽的责任。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a.所以你们必须顺服:我们必须顺服政府;不但是因为我们害怕刑罚,而且因为我们知道,在上帝面前如此行是对的。
i. 因为良心:基督徒对国家的顺服决不是盲目的——是良心之眼大大睁开的顺服。
b.你们纳粮……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我们纳税,也是应当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这样做,是在支持上帝的工作。
i. 罗马书13:6也在暗示说,政府征收的税款,应当用来完成本职工作,约束罪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叫政府官员本人中饱私囊。
c.得粮……得税……惧怕……恭敬:当给国家的财税、恭敬和适当敬重,我们就要给国家,但同时保留我们的权利,应当惟独归给上帝的,就当归给上帝(太22:21)。
d.由此看来,反叛政府还有正当性可言吗?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在两个政府之间选择,那么就应当选择并推崇在上帝眼中更合法的那一个——也就是能更好成就上帝设立政府之功用的那一个。
i. 在民主国家,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就是政府,因此应当毫不犹豫地参与到民主进程当中,协助在我们的民主国家“执政”。
B.基督徒向邻舍当尽的义务。
1.(8-10)爱的义务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a.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独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从个人层面来看,我们应当背负的惟一“债务”就是彼此相爱的“债务”——这是我们在上帝面前,以及彼此应当背负的永续性义务。
i. 有的人把这条命令解释为决不可借贷,但耶稣在马太福音5:42之类的经文中是许可借贷的。保罗在这里并不是这个意思,但圣经确实提醒我们借贷的危险和义务(箴22:7)。
ii. “我们纳完税,就可一走了之。当尊重和恭敬的,我们做到了,可能就不用再尽更多的义务。但我们决不可说:‘当尽的爱心,我已经全都尽完了。’这样说来,爱就是永久性的义务,是不可能付清的债。”(莫里斯)
b.爱人如己:保罗与记载在马太福音22:36-40耶稣的话相呼应。有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的总纲,这就是其中之一。
i. 爱人是指每天你实际遇见的和打交道的人,都要去爱。要我们在理论上和抽象意义上去爱很容易,但上帝要求我们去爱真实的人。
ii. “没有人以自己为中心在地面划一个小小的圆圈,就能限定生命的意义。作为基督徒,若只求妻子和家人的好处,就没有人能成全他的呼召,因为这些人只不过是更大类型的自我。”(司布真)
c.爱就完全了律法:很容易该做的宗教“事务”全都做,但就是忽视爱,这很容易。我们的爱是我们顺服上帝的真正衡量。
2.(11-14)爱上帝并跟随他行事端正的紧迫性。
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a.黑夜已深,白昼将近:因为我们知道时局的危险,期待着耶稣速速回来,所以就应当更加精神抖擞,向上帝委身,跟随他正直行事,而不是昏睡着与上帝同行。
i. 趁早睡醒是何等重要啊!我们有可能做很多基督教的事情,实质上仍是向上帝昏睡。当我们睡醒的时候,将是何等的不一样!
· 我们有可能在昏睡中说话。
· 我们有可能在昏睡中聆听。
· 我们有可能在昏睡中行走。
· 我们有可能在昏睡中歌唱。
· 我们有可能在昏睡中思考。
b.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这个比喻源自脱掉和穿上衣服。每天当你穿衣服的时候,你的穿着要适合你的身份和你打算去做的事。所以,每天都要披戴主耶稣基督!
i. 我们必须先脱去,才能穿上。“我们若穿上基督的衣袍,就必须脱下罪的破布。必须放下犯罪的喜好,必须离弃犯罪的行为和习惯,否则,一个人就做不成基督徒。想把宗教当作某种天上的外套,套在从前的罪恶外面,这样的企图必定落空。”(司布真)
c.暗昧的行为:特征的行为包括荒宴醉酒、好色邪荡、争竞嫉妒。对出离了黑夜,踏入上帝光明的基督徒来说,这些行为是不相称的。
i. 邪荡这个词背后的含义是“想上禁戒之床的欲望”。用它来描述否认性清洁和贞洁有任何价值的人。
ii. 私欲在这段经文当中的含义是,不知羞耻的人。他们不再介意其他人怎么想,公开,甚至以骄傲的心态炫耀他们的罪恶。
d.光明的兵器:这与主耶稣基督本人有关。当我们披戴基督的时候,我们就是带上上帝的全部兵器,装备好作防御和进攻之用。
i. “披戴基督是一个很有份量,栩栩如生的比喻。它所指的,不仅是披戴主耶稣基督的品格,而是指叫耶稣基督自己成为你所穿戴的兵器。”(莫里斯)
e.不要为肉体安排:我们对肉体纵容到何种程度,它就会活跃到何种程度。我们应当作工,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并不是我们坐在那里,耶稣替我们做这件事。相反,是当我们甘愿积极与他配搭的时候,他藉着我们来做这件事。
i. 奥古斯丁是初代教会的伟大神学家,上帝就是用这段话叫他看到,靠着圣灵加给的能力,他真的能够活出基督徒的生活——他只得去这样去做。我们也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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