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21章 —各类律法
A. 未查明的谋杀案。
1. (1) 有关未查明谋杀案的律法规定。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a. 若遇见被杀的人:可以推测,这涉及到一起已排除自然死亡原因的案件,且明显死者是被谋杀的。然而,不知道是谁杀的。
b. 不知道是谁杀的:对以色列人来说,处理一起未侦破的谋杀案十分重要,这是基于民数记35:33-34中讲到的一个原则。那段经文提到,未破案、未报仇的谋杀案的血会玷污并污染土地。因此,如果有谋杀案未经报仇,需要进行某种洁净仪式,以免土地被玷污。
2. (2-6) 为因谋杀而遭玷污土地的赎罪程序。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侍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a. 离被杀害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首先,必须解决管辖权的问题。要进行测量,离犯罪现场最近的城的长老有责任献上一只母牛犊,为因谋杀而被污染的土地赎罪,使它洁净。
b. 取一只未曾耕地……的母牛犊:然后,需要进行适当的祭祀仪式。这只母牛犊由祭司在城中长老面前献祭,长老在被牺牲的动物上方洗手。
i. “这头母牛犊、山谷和水都是未被玷污的,因为它们从未因日常使用而受到污染。”(汤普森)
ii. 这种在祭司的面前进行的洗手仪式,因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是长老们有力的宣告:“我们已经竭尽所能来处理这个案件,但仍无法破案。对于这个被杀之人的事,我们没有任何罪责。”
iii. “洗手作为开脱罪责的标志在旧约中其他地方也有记载(参见诗篇26:6,73:13)。”(梅里尔)
iv. 当然,如果长老们实际上没有尽力为谋杀案申冤复仇,那么在被牺牲动物上洗手的仪式就毫无意义。除此之外,这洗手的行为就和彼拉多在耶稣审判时洗手一样,只是一个空洞的姿态(马太福音27:24)。
3. (7-9) 长老们洗手时所说的祷告。
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a.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再次,民数记35:33-34清楚地表明了这一原则,即未经申冤报仇的谋杀会玷污和污染土地,必须为土地本身赎罪。
i. “尽管‘赎罪’(kapar)一词在第 8节中出现了两次,但此处提及的赎罪并非献祭制度内的赎罪;因为这头小母牛的血并未用于献祭。这更像是对正义的一种补偿,小母牛代替不知身份的罪犯受死,从而让这片土地洗脱罪责。”(卡兰德)
ii. “这个仪式的意义可能在于,因为找不到凶手,所以用一只动物代替凶手受死(参见出埃及记13:13),也就是说进行了一种仪式性的司法处决,这只母牛作代替了未知的凶手。”(汤普森)
b. 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当以色列遵循神关于赎罪的指示时,他通过除去他们的罪愆来兑现他的承诺。但是,罪愆的去除始终基于流血献祭,基于替代性赎罪—— 预表着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所有人所做的工作。
B. 关乎家庭和家庭情况的律法。
1. (10-14) 关于从被征服民族中娶妻的律法。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a.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在古代世界,男人从被掳的人中娶妻并不罕见,尤其是如果俘虏中有一个美貌的女子。然而,显然这种习俗可能会被用来严重虐待被俘的女子。出于这个原因,神给出了具体的命令来规范以色列的这种行为。
i. “因征服而被俘的女子可以被以色列人娶为妻子,这再一次表明她们不是来自迦南民族(第11节;参见出埃及记34:16;申命记7:3)。”(梅里尔)
ii.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即女子在战争中被俘,且按照古代各国的普遍共识,被视为战利品的一部分,也不允许强行占有。”(克拉克)
b. 剃头发,修指甲:首先,被俘的女子必须被洁净并谦卑下来。这表示她与过去彻底决裂,并愿意像孩子一样谦卑地重新开始。
i. 剃头发:“这标志着她放弃自己原来的宗教,归信犹太教。这在东方仍然是一种习俗;当一个基督徒改信伊斯兰教时,他会剃光头。”(克拉克)
c.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其次,被俘女子必须表现出效忠的改变。这表明被俘女子不再认同她以前的民族和家庭;如今她是以色列的公民。
i. “衣着的变化暗示着身份的变化。”(汤普森)
d.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第三,被俘虏的女子必须为她过去的关系哀悼。这是她能够解决内心有关家庭问题的时间,而她的未婚夫可以与她同住一个月但不发生亲密关系。在这段时间里,他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真的想要娶这个女人为妻,并确保自己做出的决定并非仅仅基于她的美貌。
i. 综合来看,所有这些要求都暗示着女子的意愿。“这预先假定了这位少女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抛弃过去,接受一种全新且不同的生活方式,因为很难想象这一切会在强迫的情况下发生。”(梅里尔)
e. 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一个月的哀悼过后,有意成为丈夫的男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迎娶这名被俘女子, —— 然而,他并非必须这样做。但如果他决定不娶,就得有尊严地让她离开。所有这些举措共同为被俘女性的权利提供了明显的保护。
i. 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律法基础之上的。如果关系解除,女子的社会地位不应受到损害。她不是可被售卖的奴隶,而是可以自由前往她想去的地方。”(汤普森)
2.(15-17)继承权的保护。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份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a. 人若有二妻:显然,这样的家庭会出现问题,尤其是如果一个妻子为他所爱,另一个为他所恶。然而,神命令必须尊重长子的继承权,即便他是所恶的的妻子所生。
b. 将产业多加一份给他:这是古代以色列长子的名分。长子所继承的应是其他任何儿子的两倍之多。例如,如果有三个儿子,遗产将被分为四份,长子获得两份,其他两个儿子各获得一份。
i. “就所罗门的情况而言,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遵循。”(卡兰德)
ii. 多加一份:“根据这句话,以利沙(列王纪下2:9)并非渴望得到比他主人所领受的更多的圣灵,而只是想凭借他的长子的名分超越其他先知的门徒。”(特拉普)
3. (18-21) 对悖逆儿子的刑罚。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a. 顽梗悖逆的儿子: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着一个小孩,甚至也不是十几岁的青少年—— 而是一个已到了要为自己行为负责任年龄的儿子,他顽固悖逆他的父母。
i. 顽梗和悖逆:这些词在耶利米书5:23中一同出现,其中描述了以色列人的邪恶行径,正是这种恶行导致了国家的毁灭。在诗篇78:8中,那些对神不忠的列祖被称为‘顽梗悖逆的一代。’”(卡兰德)
ii. 贪食好酒的:“这两种恶习在其他经文中也同时出现(参见箴言23:20–21),成为描述自我放纵、缺乏建设性行为的惯用表述。”(梅里尔)
b. 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要按照这段经文中描述的那样追究一个悖逆之子的责任,父母必须尽到养育好儿子方面的责任,教导他顺服,并在耶和华面前对他进行适当的管教。
c. 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这样的顽梗悖逆的儿子应在本城的长老面前受审。如果他们认定他一贯顽固叛逆,那么这个儿子就要被石头打死。
i.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不能自行执行这种惩罚。他们必须将儿子带到公正的法官面前受审。这与古希腊和罗马律法形成对比,后者赋予父亲对子女的生死的绝对权利。而这里说到的更多是对父母权力的一种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力的行使。
ii. “如果长老们判定这个人有罪,判决就是用石头打死。父母并不需要参与,或许是出于一种体谅,不过更有可能是为了强调一点,即他们并不拥有对自己孩子生杀予夺的权力。”(汤普森)
iii. 父母必须把这个男孩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不仅因为生死的决定不应由他们直接掌控,还因为顽梗悖逆的儿子的罪行不仅是对父母犯下的,也是对整个群体犯下的。他对父母的叛逆行为,为以色列的文化毁灭播下了种子。
d. 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这条律法显然旨在保护古代以色列的社会秩序。当年轻人被允许与年长者对抗时,任何社会都无法存续。
i. 或许仅仅是这条律法的存在就已经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在摩西律法的这些诫命下,我们从未在经文中见过有儿子因这些规定被用石头砸死的事例。
ii. “然而,犹太人说这条律法从未被实行过,因此它可能是为了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并使父母的权威变得更为神圣强大。”(普尔)
iii. “用石头打死是对亵渎者和拜偶像者的刑罚;如果这看起来很严厉,要考虑到父母乃是神的代表,且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神对子女的权柄;而家庭乃是教会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基石。那些在家庭里行为不端和叛逆的成员和孩子,往往会成为教会与国家的祸根和灾难,所以,如若他们在萌芽阶段就被铲除,也就不足为奇了。”(普尔)
iv. “如果这样的律法现在生效并得到切实执行,那么在全国各地会有多少不顺服和放肆的孩子丧命!”(克拉克)
4. (22-23) 挂在树上的人受到的咒诅。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a. 你将他挂在木头上:在古代以色列人的观念中,有比被处死更糟糕的事情。更糟糕的命运是死去后尸体暴露在外,遭受羞辱、屈辱、被动物及鸟类啄食。
i. 挂在树上并不是指被绞刑的方式处决,而是指将尸体挂在树上或其他显眼的地方。这会让被处决者暴露于耻辱与恶劣的自然环境之中。
b.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因此,如果有人被处决并被判定该受这种耻辱(被挂在木头上),对他及其家人名誉的羞辱也不可过度。这是一种用仁慈来调和哪怕最严厉判决的方式。
i. “尸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罪行仿佛依附其上,且承受着神的咒诅,这可能会导致无尽的灾难。”“因此,一旦达到了必要的公示程度,并且对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予以了警告之后,尸体就在日落之前被埋葬。”(汤普森)
ii. “将其在外暴露一天的时间被认为就足够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摩西律法所规定的刑罚时,我们总能发现怜悯与审判如影随形。”(克拉克)
c. 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被挂在树上并暴露在外的刑罚,被认为是如此严厉,以至于只适用于那些被宣告这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人。
i. “这个人因为他被挂在树上,是受神咒诅的。”他被挂在树上是因为受神咒诅。挂在树上是他所受咒诅的外在标志。”(摩根)
ii. 保罗在申命记21:23和加拉太书3:13-14中阐述道: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iii. 耶稣不仅代替了他的子民受死;他还代替了他们成为在神面前受咒诅的,被挂在“木头”上,承受公开的羞辱和屈辱。他承受了信徒本应承受、而他不应承受的咒诅,这样他的子民就能领受亚伯拉罕的福分,这福分本是他应得信徒不应得的。
iv.“但他为我们成为了罪被咒诅,好使我们可以被祝福;被弃绝,好使我们可以永远蒙接纳;赤身露体,好使我们可以被遮蔽;饥饿,好使我们可以吃他的肉;贫穷,好使我们得以富足;受死,好使我们可以脱离咒诅永远活着。”(迈耶)
v. 神的子民因耶稣代替他们死在十字架上,而从律法的咒诅中被救赎出来。信徒们无需再惧怕神会咒诅他们。神想要祝福他的子民,不是因为他们是谁,或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因为耶稣基督为信徒所做的。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