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19章 — 关于刑法
A. 要设立逃城。
1. (1-3) 三个特殊的城。
“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a. 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记录在申命记中的摩西三篇讲道,发生在以色列人过约旦河并开始征服迦南的前几周。这一部分内容描述了他们在那地定居后要做的事情。
i.“摩西心里仍想着百姓即将进入应许之地的事,于是针对新环境进一步阐述律法。此时,他所谈及的内容关乎生命、土地、真理与正义。”(摩根)
b. 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神指示以色列在应许之地建三座逃城,并指示他们将这些城市分布在以色列各地(在……地上)。
i. 出埃及记21:12-14已预示了逃城的设立。民数记35:9-28给出了建立逃城的最初命令,而约书亚20:7-8则是设立它们的记录。摩西已经在约旦河东建立了比悉、拉末和戈兰作为逃城(申命记4:41-43)。
ii. 约书亚后来建立的三座城是基底士、示剑和希伯伦(约书亚20:7-9)。“基低斯为加利利一带提供庇护,示剑服务于中部丘陵地带,希伯伦则服务犹大高地。”(梅里尔)
c. 又要预备道路:以色列人应当为每个逃城修建良好的道路,以便要去那里的人能顺利到达这些城。
i.“犹太人告诉我们,通往逃城的道路非常宽阔,有三十二肘宽;而且平坦,路上没有任何障碍;并且还会不断维护保养。”(克拉克)
2. (4-7) 逃城的目的。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a.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逃城是为了保护那些误杀人的或出于自卫杀人的人。在古代以色列,当有人被杀时,确保谋杀犯受到惩罚的责任在报血仇的手中。
i. 这一做法是基于对创世纪9:6的正确理解: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ii. 约翰·特拉普思考了“素无仇恨”这一表述,以及当人产生这种仇恨时它的性质:“首先,存在一种仇恨的情绪。”这是一种内心对某人的厌恶与抵触。当看到此人时,就会觉得无法忍受他,不愿与他交谈,也无法友好或平和地看待他,而且从内心来讲,他不想与这个人有任何瓜葛。其次,存在一种仇恨的习性,当内心在这种疏离和隔阂中变得如此坚定时,就会发展成希望、渴望并设法伤害对方。这两种情况都必须加以克制。”(特拉普)
b. 报血仇的:报血仇的人是被指定的家族成员(救赎者,goel),其职责是维护家族的荣誉和生命。他的关注点不在于收集证据,而在于为家族荣誉复仇 —— 所以,在误杀的情况下,误杀人的需要得到保护,免受报血仇的伤害。
i. 这里在申命记19中给出的案例研究说明了这一点。两个男人一起工作,砍树时,一个人挥动斧头,斧头飞出,击中另一个人的头部,瞬间将他杀死。幸存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死者家族的报仇者会追踪他并杀死他,因为他们认为这起事件是谋杀。
ii. 因此,这样的人可以逃往逃城—— 一个指定的利未城,他可以安全地待在那里,免受报血仇的伤害,直到事情得到解决,可以安全离开逃城。
iii. “并不是说近亲被剥夺了报血仇的权利,而只是对这一权利的随意行使施加了限制。”(汤普森)
3. (8-10) 指定更多的逃城。
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a. 耶和华你神若……扩张你的境界:随着以色列的扩展,需要有更多的逃城。如果逃城距离杀人者太远,以至于他无法及时到达,那这座逃城对他就毫无益处。报血仇的人会在他到达逃城之前追上他。
i. “即便在大卫和所罗门统治的时期,这种情况也没有发生过;故而第三组逃城一直都未被指定。”(卡兰德)
b. 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最终,应该有六个逃城;在约旦河的两侧各有三个。每一侧的三个城将分别位于北部、中部和南部。
i. 约书亚20:7-8记载了实际选定的城市,它们实现了在以色列境内均匀分布的计划。
4. (11-13) 对于在逃城寻求庇护,但确实有罪之人该如何处理:你眼不可顾惜他。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a.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逃城从来不是为了保护真正有罪的谋杀者。很容易想象,真正有罪的谋杀者会试图在逃城中寻得庇护。因此,每当一个杀人者来到逃城寻求庇护时,本城的长老将审判他的案件,判断他是否真的应得保护。
b. 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如果经过调查,在审判中确定该人确实有罪谋杀,那么他将被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逃城的城墙之内只为无辜者提供保护,不为有罪之人提供保护。
i. “谋杀罪是如此恶劣,对其惩罚绝不应怀有任何怜悯或同情。原因在于人类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参见创1:27,9:6),因此谋杀被视为对神本身的攻击,是一种极端的叛逆和反叛行为(创9:5–6)。”(梅里尔)
c. 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神既留意有罪之人受到惩处,也同样关心无辜之人受到保护(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申命记19:10)。
5. 逃城作为耶稣的预表。
a. 圣经多次将逃城这一意象,比作信徒在神那里寻求庇护:
i. 诗篇46:1:神是我们的避难所,是我们的力量,是我们在患难中随时的帮助。诗篇还有超过15次称神是我们的避难所。
ii. 希伯来书6:18也解释说,“藉着两件不更改的事,神决不能说谎,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励。
b. 逃城与信徒在耶稣基督里寻得的避难所有许多相似之处。
· 逃城离需要帮助的人很近;除非有人能到达逃城,否则它们是无用的。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找到的避难所也是如此。
· 逃城对所有人开放,不仅仅是以色列人;在需要时,没有人需要担心会被避难之地拒之门外(民数记35:15)。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找到的避难所也是如此。
· 逃城成为了有需求之人的栖身之所。有需求的人不会只是随意到避难城来探访一番(民数记35:25)。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所寻得的庇护也是如此。
· 逃城是有需要的人唯一的选择;没有这种特定的保护,他们将会灭亡。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找到的避难所也是如此。
· 逃城仅限于其边界内提供保护;走出边界意味着死亡(民数记35:26-28)。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找到的避难所也是如此。
· 在逃城的制度里,大祭司去世后,(逃到逃城的人)就获得了完全的自由(民数记35:25),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找到的避难所也是如此。
c. 以色列的逃城与信徒在耶稣基督里寻到的庇护之间有一个关键的区别。
· 逃城只帮助无辜者,但有罪者可以来到耶稣面前找到避难所。
B. 其他律法原则。
1. (14) 地界原则。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a.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当以色列拥有迦南地时,他们会按支派、宗族和家族划分土地。这些单独的地块将由地界来区分,通常是一块地界石。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就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地产,这等同于偷窃你邻居的财产。这些地界标记必须受到尊重,不得挪动。
i. “在广泛使用围栏之前,地产是用石头或柱子标记出来的,以此确定家族产业的划分。移除这些地标并将其放置在不同的位置是很容易的;这样一来,不诚实的人就能通过缩小邻居的产业来扩大自己的产业。”(克拉克)
ii. “拥有财产的权利是以色列从耶和华那里继承的一块基石。这仍是世间自由之人的一项首要权利,没有这项权利,自由就会受到极大限制。”(卡兰德)
iii. “任何人都不得移动古老的地界。当我们想到人在物质生活上是多么完全依赖于土地时,就能明白这项规定意义深远。”(摩根)
iv. 这条命令强化了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出埃及记20:15)。它既确立又维护了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以色列的土地最终属于神,但神按支派、宗族和家族将土地分配给了以色列人。单独的地块属于一个家族,而不属于另一个家族。
v. 这条命令支撑起人类社会的重要基础:个人财产权。神显然将某些财物托付给了某些人,未经正当律法程序,其他人或国家不得夺取这些财产。
vi. 这条命令在箴言的智慧中也有重复: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箴言22:28)。
b. 是先人所定的:这条律法还反映出一个重要的属灵原则:忽视先人在生活中所确立的东西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在从事主的工作时。很多年轻人或新人,因行事激进、无视先人所定的“地标”,极大地妨碍了自身工作的开展。
i. 一个地标—— 一种习俗,一种传统,或一种价值观—— 不应轻易被移除。我们绝不应认为先人设立这些地标毫无理由或出于不良动机。我们不应为了传统而捍卫传统,但也不应仅仅为了破坏而破坏传统。
2. (15-20) 对证词与见证人的要求。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a. 不可凭一个人的口:在神为古代以色列建立的律法体系中,仅凭一个证人的证词永远不足以给被告定罪。需要两三个见证人来证实被告的罪行。
i. 这不仅是因为单个证人有可能在无法印证的情况下说谎,还因为单个证人在提供证词时,自身可能存在混淆或误判。这是一个基本的证据标准,使指控不再停留在“各执一词”的层面。
ii.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也可以是一条独立的证据线索。犯罪现场清晰的物证(比如在古代相当于凶器上指纹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一个证人。
iii. “甚至耶洗别都知道,如果要让她的案子站得住脚,她必须雇佣多个见证人指证拿伯(列王纪上21:10,13)。”(梅里尔)
b.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审判中应通过仔细审查(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来发现凶恶的见证人,并使其受到惩罚,给予假见证人他企图加给被诬陷者的同样刑罚(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i.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没有什么比这更合理和公正的了,如果一个人试图对另一个人造成伤害或夺走他的生命,一旦被发现,他应当承受他所打算对无辜邻居施加的同样的恶果。”我们英国的一些优秀律法正是基于这个原则制定的。”(克拉克)
ii. 在耶稣受审时,许多假见证人指控他,他们混乱和矛盾的证词证明他们是假见证人(马太福音26:59-60)。根据犹太律法,这些假见证人本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那正是他们想加诸于耶稣身上的刑罚。
c.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 在当今社会,人们常常怀疑对他人的公正惩罚是否能有效威慑犯罪,但圣经明确指出这是有效的。软弱、延迟或不一致的惩罚无法威慑犯罪,但有效的惩罚可以。
i. “他人的灾祸应成为我们的警示,他人的苦难应成为我们的教训,没错,这是是常存的教训(哥林多前书10:5-12)。”神的惩戒之所就是教导人的学校。”(特拉普)
3. (21) 一项基本的律法原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a. 你眼不可顾惜:这是圣经律法法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此与对假证人所描述的惩罚相关。在这个直接语境中,这意味着对假证人的惩罚应当执行。
i. 可惜这条律法如今不再有效了,要是它依然有效,肯定能防止当下许多既让社会蒙羞又造成危害的野蛮行为。(克拉克)
b. 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然而,公义始终是受“以眼还眼”原则限制的。个人或暴民可能想要施加更重的判决,但法律不应被用来满足复仇的欲望。
i. 人们常常想要对加害方采取比对受害者所受伤害更严厉的报复措施。但在神的律法下,惩罚的动机不应是复仇,而只能是正义。
ii. “这条原则绝非鼓励复仇,而是限制复仇,并且在法官判定与罪行相称的刑罚时,它是法官的指南。因此,这条原则并非是报复的许可,而是正义的保障。”(汤普森)
c.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马太福音5:38-39中,耶稣在教导对律法的真正解读时引用了这段经文。耶稣并没有说“以眼还眼”的原则是错误的;相反,他只是谴责有人借这一原则,当个人受到冒犯时,便认定自己有义务向冒犯者实施报复。
i. 许多拉比在耶稣的时代教导说,以眼还眼的律法意味着人们有义务为个人受到的侮辱或攻击进行报仇。耶稣正确地禁止了在人际关系中运用这一律法。这是一条旨在指导以色列审判官在法庭工作中的律法,而非指导人际关系的律法。
ii. “耶稣对该律法的批评(马太福音5:38及以下)源于它被用来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作为一个应在本地法庭中运作的正义原则,耶稣并没有否定它。对于私人关系,他提出兄弟情谊的理念。这是申命记整卷书中贯穿的一个重要原则。将报复法(以眼还眼原则)扩展到这一人际关系领域,就是在破坏神的律法。”(汤普森)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