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22章 — 各类律法
A. 彰显善良与纯洁的律法。
1. (1-4) 对你兄弟的牲畜和遗失财物上要展现善意。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你的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a.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神在这里谴责了不作为的罪。看到你的兄弟有需要而无动于衷,就是行恶。当人们能够行善时,就不可佯为不见。
i. “在这些话中,我们发现了一种责任要素,它超越了所有普通的正义标准。根据这一点,我们不仅有责任不伤害他人;当我们有能力时,我们也有责任防止他人受到伤害。”(摩根)
ii. “当祭司和利未人看到那个受伤的人时,他们从路的另一边过去了,路加福音10:31、32 有记载。这明显违背了这里所提到的仁慈律法。”(克拉克)
b. 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当某样东西丢失时(这里的例子是一头驴和一件衣服),拾到者在没有作出合适的努力把它归还给失主的情况下,不能据为己有。如果失主寻找丢失的物品,就必须将其归还失主。
i. 出埃及记23:4-5 同样命令以色列人帮助找回走失的牲畜,而且这一义务不仅仅针对以色列人的同胞走失的牲畜,还扩展到敌人走失的牲畜。
ii. “这意味着,任其四处游荡的牲畜,最终可能会成为恶劣环境或无良盗贼手下的受害者,遭受伤害甚至死亡。”(梅里尔)
c. 总要帮助他拉起来:摩西给出了另一条命令,并举例说明神希望他的子民如何对待彼此。如果有人的驴摔倒了,而另一个人有能力帮忙,那就必须帮忙。对有需要的兄弟佯为不见就是得罪了兄弟,也得罪了神。
i. “虽然利未记19:18b 中简洁的表述‘你要爱人如己’在申命记中没有出现,但在这一章以及这本书的许多地方都有体现这一原则。圣约律法对爱的要求是全面的,包括对神的爱以及对他人的爱。”(汤普森)
2. (5) 一项要求在服饰方面区分性别的指令。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a. 男子所穿戴的:在旧约时代,男女所穿的衣物从表明上看较为相似—— 男女都穿长袍和包裹身体的衣物。然而,特定的衣物类型及其穿着方式明确区分了男女性别,这条命令教导神的子民要尊重这些区别。
i. 这条命令反映了一个在21世纪初备受关注的原则:保持性别差异以及性别差异外在标志的重要性。男人不应穿得像女人,女人也不应穿得像男人。在不同文化和时代,哪些服饰或其他装饰品能表明“男人”或“女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这些细微差异并不能使这一原则失效。当今社会存在一些男人刻意穿得像女人,女人刻意穿得像男人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是违背了神在诫命中所揭示的原则,也扰乱了自然社会秩序。
ii. 这并非禁止女性穿某种在某些方面男女可能通用的服装。女人可以穿裤子而不会看起来像男人。这是一条禁止故意模糊或跨越性别界限的穿着的命令。
iii. “正如其他经文一样,圣经将男女之间的天然差异视为神的创造,因此不应被忽视或掩饰。”(卡兰德)
b. 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这并不禁止男人穿苏格兰裙;然而,它明确禁止男人打扮成女人。男人装扮得像女人的现象,因为如此行就是明显违背了这一命令背后的原则。
i. 在我们的文化环境中,异装癖、扮异性癖、中性行为以及跨性别行为的急剧增多是对这条诫命令人震惊的践踏,并且将在我们的文化中继续引发恶果,导致更多的堕落和性别混乱。
ii. “剃着光头的绅士一旦穿上女装,随时都可能看起来像个女人;而女人穿上男装,也会像个男人。倘若社会容忍这种现象,必将引发极大的混乱。”(克拉克)
c. 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这一要求遵守男女差异的诫命背后的原则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那些未能遵守的人被称为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这不仅是由于在古代,变装是异教、偶像崇拜的一个特征,还因为当人们假装男女没有差异时,会付出惨痛的文化代价。
i. “因为这既违背自然常理,也违背社会公德。”(特拉普)
3. (6-7) 对动物展现善意的命令。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a.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神简单明了地命令他的子民对动物要表现出善意。即便是一个鸟巢也应给予特殊的考虑和呵护。
i. 总要放母:清教徒解经家马太·普尔对此写道:“部分原因是为了鸟着想,因为失去幼鸟已经让它承受了够多的苦;神不允许人残忍对待这些无辜的生物;部分原因是为了人类的缘故,以限制他们的贪婪和欲望,使他们不独占所有,而应为他人留下一些未来收获的希望。”
ii. “也许对母性的普遍尊重促成了这条律法。”(汤普森)
iii. 一些犹太解经家认为这是所有诫命中最小的或最不重要的一条。不过,即便只是这一条诫命,顺服者也有蒙福的应许: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b. 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如果以色列遵守这条诫命,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一个国家,他们都将蒙祝福并得享长寿。善待神创造的生物与国家的存续之间有着明确的联系。
i. 首先,因为遵守神哪怕最微小的命令都会带来祝福。这使我们与神建立起恰当的顺服关系,而这种关系总会带来祝福。
ii. 其次,因为在小事上表现出的善良和温柔往往(但并不总是)反映了在更大的事情上表现出善良和温柔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对动物残忍,这不仅是一种罪,而且表现出这种残忍的人也更有可能对人残忍。如果以色列容忍这种残忍滋生,将会伤害整个民族。
4. (8) 责任规定与建筑规范。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a. 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神吩咐要在屋顶四围安栏杆,以防止人们跌落。”
i. “房屋的屋顶常被用于各种用途。因此,如果没有某种防护,人很容易跌落并受伤。”在撒母耳记上9:25–26中,撒母耳与扫罗在屋顶上交谈并在那里过夜。大卫在宫殿的屋顶上走动时,看见了拔示巴(撒下11:2)。”(卡兰德)
ii. 可以想象,一位房主可能心里会想:“我家屋顶周围不需要装护栏,我不会掉下去的。”但这位房主不能只考虑自己。正如腓立比书2:4所说,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
iii. “这条审慎的诫命清楚地向我们表明,神视生命极其宝贵,正如他不允许我们蓄意杀人一样,他也不允许我们因疏忽而致人死亡。”(司布真)
b. 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不考虑他人安全而建造房屋,将使房主或建筑者承担罪责(责任)。房屋的主人要对使用该房屋的人的安全负责。
i. 查尔斯・司布真在他题为护墙(以申命记22:8为主题)的讲道中,把以色列房屋的屋顶要设栏杆保护人的诫命原则,引申到属灵防护栏杆的概念上。许多人在对待罪的问题上,靠得太近边缘,结果失足坠落。到那时就为时已晚了。从属灵层面来讲,有一些明智的“护栏”能够防止人从边缘坠落。这样的护栏既能保护个人,也能保护那些受其影响的人。
ii. “事实上,那些宣称自己是信徒的人,如果他们不到确定自己错了的时候就不停下来,那他们就会一路错下去。一直走过屋顶边缘,然后才喊‘停’,这是毫无用处的。”(司布真)
5. (9-12) 四条关于分离的律法。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䍁子。”
a.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这些律法中的每一条都是为了让以色列人与他们的异教邻邦分别开来。迦南人通常会把不同的事物混合在一起,以达成他们所认为是有魔力的组合。
i. “一般认为,把不同类型的种子、物种等混合在一起,是出于迷信目的,因此这条律法对此予以禁止。”(克拉克)
ii. “虽然这在实际农业的领域中或许是可行的,但在以色列不被允许这样做,因为这象征着属灵元素的混杂,而这是主所憎恶的。”(梅里尔)
b.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迦南人相信将不同事物结合在一起,会具有灵性或“魔法”力量,所以他们人常常会将反差较大的事物合并起来。
· 他们可能会在葡萄园里合种两样种子。
· 他们可能会并用牛、驴耕地。
· 他们可能会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
当神命令以色列人不可做这些事情时,这并非主要针对这些组合本身,而是为了让以色列人不模仿他们异教邻邦的神秘习俗。
i. 这一原则有其属灵层面的应用。那些禁止不圣洁结合的诫命,“尽管其本身看似微不足道,但被颁布出来……是为了禁止在教义或敬拜方面,将人自己的发明与神所设立的制度相混杂。”(普尔)
ii. 使徒保罗后来这样表述这个诫命的原则:“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哥林多后书6:14)
iii. 一位解经家给出了一种奇特的解释,他认为这些律法的制定(部分原因)也是为了保护其他动物免受驴的有毒气息的侵害:“此外,驴食用粗糙有毒的杂草,会呼出恶臭气息,与它一同套轭劳作的伙伴会尽量躲开,这不仅是因为这气体有毒且刺鼻,还会致使身体消瘦,要是长期接触,甚至会致死。”(詹姆森 —福赛特 —布朗圣经注释)
c.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䍁子:这条命令也是为了将以色列人与他们的异教邻邦区分开来。当这个命令得到遵守时,从一个人的这种穿着上就能立刻认出他是以色列男子。
i. “在民数记15:37-41中,这些繸子被赋予了象征意义,即它们提醒了以色列人要遵守神的律法。”(汤普森)
ii. 如同神的大多数好的命令一样,人们可以扭曲和败坏这些命令。在耶稣的时代,他不得不谴责法利赛人,说他们将佩戴的经文做宽了,衣裳的繸子做长了,(马太福音23:5)。换句话说,他们把衣服的繸子部分变得更大、更显眼,以显示他们有多么属灵。
B. 性道德的律法。
1. (13-21) 解决关于婚姻欺骗的指控。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a. 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这个意思是,男人指控他的妻子在结婚时不是处女。显然,当他们在新婚之夜发生亲密关系时被发现(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i. 在古代以色列,童贞被高度看重。在婚前失去贞操被视为一种巨大的损失,如果一个女人被认为失去了贞操,她结婚的几率将会降低。
ii. 依据同样的原则,如果一个丈夫认为他的妻子在她贞操的事上说谎,他就会感到受到欺骗。接下来的内容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
b.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根据习俗,犹太女子会在一块特殊的布料上与丈夫首次亲密接触,留在布料上的血迹被视为贞洁的凭据。这块沾有血迹的布料将成为已婚女子父母的财产,他们会将其作为女子贞洁的凭据保存。
i. 许多人认为这种证明女子贞洁的习俗是荒谬的,因为它并非总是有效。一些人回应说,当女子在十二或十三岁时就出嫁,就像旧约时代的习俗那样,这种方法是“有效的”。
ii. 尽管如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一习俗在圣经时代之后仍被实行,并且在世界某些地方仍在沿用。“处女的证明,即沾有血的床单或衣物,虽然不是绝对可靠,但在古代近东被广泛接受为婚前处女之身的标志,如今在一些民族中仍然被认可”(卡兰德)。克拉克还补充道:“类似于上述的习俗,至今在穆斯林中仍然存在。”
c. 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如果父母能够提供证据,那么这个人被认定对他的妻子做出了虚假的指控,按照规定,他要向他妻子的父亲支付罚款。
i. 这罪很严重;他给妻子带来了丑名。“这近乎谋杀(以西结书22:9)。神必为他被诽谤的仆人伸冤(诗篇37:6;以赛亚书54:17)。”(特拉普)
ii. 此外,这名男子已失去了今后休妻的权利:他终身不可休她。“此律法保护无辜的新娘免受丈夫的任性对待,同时劝阻年轻女子婚前的不贞行为。”(卡兰德)
iii. 对提出虚假指控的男子施以重罚(一百舍客勒银子),以及剥夺他未来与妻子离婚的权利,对丈夫无端对妻子进行肆意、虚假指控起到有效威慑作用。
iv. 相对于当时的经济状况,罚款的金额相当可观。例如,大卫后来仅用五十舍客勒银子就买下了亚劳拿的禾场和牛(撒母耳记下24:24)如此高额的罚款显然会阻止年轻丈夫提出这种如此轻率且不实的指控。”(梅里尔)
d.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如果是这种情况,该女子将被石头打死。这不仅是因为她的淫乱行为(行了淫乱),还因为她欺骗了丈夫。
i. 该条律法必须与出埃及记22:16-17中的诫命联系起来,该诫命规定,引诱处女的男子必须要付聘礼,娶她为妻。申命记中的这条律法针对的是真正放荡的女子,她们失去了童贞,却没有根据出埃及记22:16-17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在失去贞操时并不珍视它,但日后却想通过欺骗丈夫来获取童贞的好处。
ii. 所有这一切都进一步强化了贞操在以色列被重视、且被备受重视的原则。现代文化如果能重拾这种价值观,将会受益匪浅。
2. (22) 对通奸的惩罚。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a.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这是一个明确的通奸案例。文中并没有说明犯错的男子是否已婚,但该案例中的女子是已婚的。
b. 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神吩咐对通奸罪施以死刑。通奸破坏了婚姻关系,不仅对涉及的个人造成重大伤害,也同样危及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因为婚姻受到威胁,家庭破裂。因此,神下令对通奸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i. 神还特别指示奸夫和淫妇都要受此刑罚。通奸的谴责不应有双重标准;如果对女性来说是错误的,那么对男性来说也是错误的,反之亦然。
c. 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实际上,这种死刑在通奸案件中很少被执行。在以色列,大多数被要求死刑的罪行都是如此。这是因为任何死罪都需要两到三个见证人,而见证人必须对他们所看到的事情十分确信,以至于他们愿意“扔第一块石头”—— 也就是说,发起处决(申命记17:6-7)。
i. 特别是在通奸(或其他性犯罪)案件中,很少会有两个目击者愿意发起处决。没有这样的见证人,死刑就不会执行。
ii. 这也帮助我们理解耶稣在面对那些带来行淫时被抓妇人的领袖时的行为。通过他们的在场和言辞,他们声称当场抓住了那个女人。然而,他们却没有把有罪的男人带来。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没有人愿意先仍石头—— 也就是说,发起处决(约翰福音8:1-12)。
d. 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尽管通奸的死刑很少被执行,但它仍然有其价值。这清楚地传达了一个表明以色列应当遵循的理念,并使人们更加严肃地看待自己的罪。如今,社会常常忽视这一理念,并且人们对通奸行为也不太在意。因此,现代社会深受其害。
i. “虽然在现代社会,我们不会遵循所有因违反律法而设定的刑罚,但我们需要认识到,纯洁和忠诚对于社会的福祉至关重要……过去几个世纪里的一些伟大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在性方面的肆意放纵而失去了国家地位。”(汤普森)
3. (23-29) 关于强奸的律法。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a.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这条律法以一个已订婚的处女(已经许配丈夫)发生性关系的男子为例。如果罪行发生在城市里,并且没有人立即听到女人呼喊以制止那个男人,那么这个男人和女人都将被处死。
i. 这个女人将被处死,因为她并未抵抗—— 甚至没有发出反抗的喊叫—— 即没有证明她不是自愿参与者。需要明白的是,这些律法是作为案例法给予以色列及其审判官的,律法中揭示的原则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根据这条律法的原则,如果女人以非语言的方式表达了她的反抗,她可以被判无罪,而那个男人则被判有强奸罪。
ii. 这个男人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而被处死。有趣的是,尽管这名女子只是许配了人,且仍然是处女,尚未圆房,她也被视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
b.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接下来这条律法,考虑了这一种情况:一个男人与一名已经许配人的处女发生性关系,而这事发生在田野。在一个偏远的地方,没有人能听到女子反抗的声音,而且她甚至可能缺乏出声反抗的动力。
i.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个男人会被处死,因为女性被假定为强奸的受害者。重要的是,女性并不为遭到强奸而被指责,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被假定是无辜的。这在第25节的措辞中很清楚:强与她行淫,而第23节中没有使用这样的表述。
ii. “根据这些古代的制度,强奸也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一个女人的荣誉被视为与她的生命同样珍贵;因此,对强奸者的惩处与对谋杀者的惩处是一样的。”(克拉克)
c.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未订婚的处女发生了关系,那么他必须支付罚款,并有义务娶她(前提是她愿意嫁给他)。他也失去了将来与她离婚的权利。
i. 这五十舍客勒银子,除了嫁妆之外,很可能还要支付给女方父亲。
4. (30) 关于乱伦的律法。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a.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这可能描述了一个儿子在父亲去世后娶继母的情况。这被视为乱伦,尽管他们并非血缘关系,因为这个儿子被认为揭开了他父亲的衣襟。
i. “一个男人在年长时可能娶了一个年轻的妻子,他去世后,前妻所生的儿子可能希望娶她为妻:这条律法禁止这样行。”(克拉克)
ii. 这强调了社群需要关注维护正当的家庭关系,避免家庭内部因不正当的性关联而产生混乱和破坏。
b. 不可揭开他父亲的衣襟:值得注意的是,哥林多的基督徒—— 令人感到羞愧的是—— 接受了同样一种不道德关系。使徒保罗不得不就此事对他们进行责备,说有人收了他的继母(哥林多前书5:1-2)。
i. “这被视为乱伦的结合,极具危险性,因为它深深冲击了家庭生活的维护(参见申命记27:20;利未记18:8;20:10)。”‘揭开他父亲的(妻子)’ 这一表述是一种委婉说法……‘揭开’ 的意思是侵犯他父亲的婚姻权利。”(汤普森)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