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22章-指导法官的其他律例
A. 有关个人财产和赔偿的律例。
1. (1-4)有关盗窃案件所要求的赔偿。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a. 人若偷牛或羊:在十诫里已经明令禁止偷窃(出20:15)。这里,向审判官给出了更具体的细则,使他们可以将这法律原则应用到日常生活和案件审理中,好在以色列百姓中间主持公道。
i. 无论是宰了,是卖了:“对于这种罪行处以较重的罚款,因为这样的行动很可能说明其具有偷窃的主观意向。”(科尔,Cole)
b. 他就要……赔(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他必须归还赃物,以五头牛赔偿一头牛”):摩西律法没有因为偷窃就将一个人投入监狱。相反,摩西律法要求盗贼归还(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赔”)赃物,还要加上附加的惩罚。
i. 在这段经文里,罚金可以从500%(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 到200% (他就要加倍赔还)不等。“在偷牛的案子中,五倍的处罚可能是因为一个人偷了另一个人赖以生存的手段。这一原则将延伸到窃取他人的任何耕种或种植工具。”(凯泽,Kaiser)
ii. 这可以被视为惩罚罪犯的一种积极做法,促使他们对受害者作出积极赔偿。在现代司法中,这些原则常常被人忽视。
iii. 在许多基督徒的生活中,这些原则也遭到忽视。。“这一章【经文】全是有关赔偿的内容,而在基督徒的日常生活中,与此有关的实际应用实在太少。我们试图以极大的礼节、彬彬有礼的客套话来弥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但我们宁可说这么多废话也不愿坦率地承认我们做错了,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或言论作出适当的赔偿。”(梅尔,Meyer)
c. 贼……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如果这个人无法偿还他所偷窃之物,这个盗贼就要作为契约劳工被卖掉,其卖身所得的钱归受害者所有。
d.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财产所有人有权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必须合理地使用武力。责任的划定是,如果案件发生在白天,产权人有能力在不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下自卫。
i. “这是以色列仁慈法律的典型特征,即使是窃贼也有自己的权利。”(科尔,Cole)
2.(5-8)有关赔偿原则的进一步应用。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a.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赔还:牲畜的主人要为他放牧的牲畜负责。他有义务尊重邻居的财产(放牧的场地)。
i. “因此,人们不仅要为他们的行为造成的伤害负责,还要为因他们间接导致的伤害负责,即使他们可能没有策划故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凯泽,Kaiser)
ii. “我们对别人的亏欠不仅源自我们所做的事,或我们允许发生的事,还源自我们粗心大意、草率行事导致未尽到责任的事。”(梅尔,Meyer)
b. 人……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这是一个公平的惩罚,足以让一个农民有理由慎重小心,确保他的牲畜不会任意乱走、四处吃草,造成破坏。
i. “这些律法同样首先强调粗心大意、草率行事的罪责,它们所强调的真理就是,任何人都不能自私自利或完全独自生活,在物质领域对邻居的伤害冒犯,就是在道德领域对神的冒犯。”(摩根,Morgan)
c. 那点火的必要赔还:在故意破坏或愚蠢疏忽的情况下,即使一方未完全损毁另一方的财产,也必须做出赔偿。摩西律法体系高度重视个人责任,即使是对待他人的财产也是如此。
i. 今天,这转化成对他人财产的适当关注。一个基督徒,如果他倒车撞上了别人的车,肯定会留下字条,主动赔偿损失。一个基督徒会有适当的保险,保证他们能补偿别人的损失。
ii. 如果有人委托你保管他们的东西,那么作为一个忠实的管家或管理者,你要对别人委托你的事负责。这个原则也包括神交托我们,让我们为祂作管家,为祂管理的事。
d. 必要赔还……贼要加倍赔还:要根据预先确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来支付赔偿;而不是由受害者或审判官心血来潮来决定。
3.(9-13)有关赔偿原则的更多应用。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a. 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按照以色列的律法,物主不会仅仅因为物品失掉,就失去所有权。如果另外一人捡到失物,而物主声称这是他的东西(由此产生纠纷),就要由审判官来定夺。
i. “某个物品丢失了:后来,物主看见邻居拥有一个类似的物品,并且声称它是自己的。显然,以色列人没有遵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格言“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遗失的物品仍然是原物主的财产,他可以当场认领。”(科尔,Cole)
b. 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注: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双方就要将案件带到审判官面前,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偿”):如果有关失物产生了争执,审判官会听取证词、进行调查,并且裁决谁对谁错。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赔偿(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加倍赔还”)——无论他们是被告或被诉方。诬告或错误指控是要付出代价的。
i. 禀告审判官(注:“审判官”原文作“诸神”):“希伯来文,诸神:所以审判官得到了这种称呼,如果他为官正直、特别好的话(诗82:6;注:钦定本圣经翻译成‘诸神’,和合本作‘神’)。而审判人员的席位被称作‘圣地’(传8:10)。”(特拉普,Trapp)
c.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这条律例还考虑到了一种情况,即发生可疑事情时——委托别人照看的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然而事件发生时没有证人在场(无人看见)。在诸如此类的案子中,被告的证词会被采纳吗?
d.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双方要在耶和华面前起誓,受托人要表明自己没有伸手拿邻舍的财物,物主要接受誓言”):在这种情况下,牲畜的主人有义务接受(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罢休”)被告的宣誓证词,除非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被告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i. 这个原则是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即任何人在经过审判证明其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在这个案例里,除非能找到相反的证据,否则这个人的誓言应被视为是真实的。
ii. 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尸体的产生表明,尽管牧羊人无法阻止捕杀,但他足够警觉,阻止了【野兽】对猎物的吞食。”(科尔,Cole)
e. 物主要接受誓言(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本主就要罢休”):虽然牲畜的原主遭受损失,却不可借指控无辜的一方赢得赔偿来弥补损失。原主必须接受(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罢休”)结果,即使保持公正意味着他将承担损失,得不到补偿。
i. 在《新约圣经》中有一个类似的思想,即认为信徒应该避免将信徒之间的法律纠纷呈交世俗法官来解决;而应该由教会来裁决这类事情(林前6:1-8)。
4.(14-15)有关借与租的案例,赔偿原则的应用。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a.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有关责任和赔偿的原则也适用于物品借还。
b. 本主没有同在一处……若本主同在一处:假定条件是,如果物主与被借的牲畜或工具(或任何物品)在一起;那么在物主在场的情况下,物主要对该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如果物主不在场,则借的人负有责任。
c. 借的人总要赔还(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好好赔偿”):这个简单的原则意在指导审判官。有过错的一方必须赔还。按照公平和公义的原则作出不同裁决,而不单单是为了弥补遭受损失的一方。有的时候,损失的产生,谁都没有错,不能责怪任何人。
B. 有关道德与礼仪的律例。
1.(16-17)婚前性¢行为的补救措施。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a.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注:钦定本圣经翻译成“人若引诱没有订婚的处女”):一些人声称这段经文并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实际上它确实禁止(或至少强烈反对)这种行为。因为这段经文要求男人要么结婚,要么供养与他有婚前性行为的女人。
i. 处女:这个希伯来词语(betulah)“是指未婚少女,一般说来被认为是处女。”(凯泽,Kaiser)
ii. 引诱……处女:“希伯来语【的意思是】,通过花言巧语强行说服她不过是为了玩弄她,使她欣然同意。”(特拉普,Trapp)
b. 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这条律例强调的原则是,天下没有随意的性。无论是《旧约圣经》,还是《新约圣经》都指出性关系会带来持久的后果(林前6:15-16)。
i. “这是一条非常明智和人道的律例,必然有力地抵制了引诱和通奸;因为它让那些喜欢占便宜夺走年轻女子清白的人知道,他必须交出聘礼,娶这个女人。”(克拉克,Clarke)
ii. 这条律例鼓励男人和女人都要重视女人的贞操。“既然一个男人不付彩礼就占有了一个姑娘,那么彩礼就是他必须支付的,因为现在不由他出这笔钱,还该由谁来出呢?”(科尔,Cole)这并不是说男人的贞操就毫无价值或者可以被忽视;然而,律法鼓励在结婚前对女人的贞操给予更多的关心和保护,为抚养孩子创造有利的环境。
iii. 当统治机构的作为与贞操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并且(有意或无意地)支持轻看贞操的行为或鼓吹滥交、贬低贞操和婚前洁身自好的价值;这样做是对社会和文化的极大损害。
iv. 有人用一个真实的故事来说明贞操的价值。他的朋友拥有一家古董店,店中有一张桌子待售。这张桌子价值600美元,但被减价压到300美元。这个男人试图和店主继续砍价,把价钱压到200美元,她不仅拒绝了,而且意识到了桌子的真正价值。于是她把价格提高了,与它的真正价值相符——哪怕顾客声称只肯出价300美元。这个男人最终以600美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张桌子,并且把它当成价值600美元的桌子来对待——因为它的价值经过捍卫得到了认可。一些女人心中清楚男人对待她们卑劣薄情,根本不把她们放在眼中,是她们廉价出卖了自己而酿成的苦果。
c.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在男人诱骗夺走一个女子的清白之后,如果这个女子父亲的认为这个男人完全不可接受,不能做他女儿的丈夫;那么这个男人就必须交出和聘礼一样多的钱来,但不得娶这个女子。这是一个有力的因素,可阻止那些企图占年轻女子便宜、夺取她们贞操的行为。
d. 他就要……交出钱来:这一条简短的法律陈述没有对相关女子进行处罚。这是因为她被认为处于不利地位(人若引诱……处女),而且需要得到补偿。如果她没有被引诱欺骗夺取清白之身,那么失去贞操和婚姻前景大为打折,可以看成是对她的足够惩罚。
i. “这一考虑是对放纵激情的有力抑制,必定极大地维护了婚姻的尊严,并且防止了所有这类性质的犯罪行为。”(科尔,Cole)
2.(18-20)三种死罪。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a. 行邪术的女人(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女巫”;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巫婆”):在古人中,邪术的实践有两种关联。首先,要与黑暗势力、鬼魔的势力或人接触。第二,通过毒品和药剂改变状况。据了解,吸毒和秘术实践之间有联系。
i. 律例说明这样的交流是可能的,而对这种行为的刑罚说明这种做法是危险的。
ii. 钦定本圣经将“女巫”翻译成“巫婆”。“一个施魔法的女人,一个女巫,有时,【有些人】在引诱年轻女孩做蠢事时会寻求她的帮助。这里的意思也包括男巫在内,不过明确提到的是女巫。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女人更倾向于犯下这种罪;二是在犯下这种错误后,不能因为【女人】是弱势性别就免受惩罚。”(特拉普,Trapp)
iii. 就“女巫”(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行邪术的女人”)这个名词而言,其“动词是使用咒语、魔法、邪术或巫术技法。在英语中‘巫婆’(witch)一词据称来自短语‘要晓得’(to wit),也就是‘要知道’的形容词词形‘wittigh’或‘wittich’,由其缩写成‘巫婆’(witch)一词。希腊人用pharmakos(‘投毒者’)来表示这个词语,因为巫师也经营毒品和药物药剂买卖。”(凯泽,Kaiser)
iv. “毫无疑问,由于长期与埃及人居住在一起,许多以色列人学到了这些诡谲怪异的技法;而且以色列人对它们的依恋如此之大,甚至我们发现这种技法在以色列人中间享有盛名,而且在整个犹太历史中,这种歪门邪道的操作始终盛行不衰,花样百出、形形色色,尽管这种罪行的处罚是死刑,而且所有案例无一例外均被判处死刑,然而这种歪风邪气仍然阴魂不散,贯穿整个犹太史。”(克拉克,Clarke)
v. “这显然违背了神的旨意,在今生,唯有藉着神的儿子,靠着圣灵,人能直接与神自己相交;除此之外,人与灵界的任何沟通都是被禁止的。”(摩根,Morgan)
b.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这被认为是足够严重的告诫,巫术是当判死刑的重罪。这种秘术和药物诱导的状态改变结合在一起成为一股破坏力,毁坏了古代以色列的文化和道德结构。
i. “因此,神的律法以直截了当、不可改变的方式明令禁止与邪灵进行任何联络交通。”(摩根,Morgan)
ii. “在新约时代,巫术同样被定为有罪(徒13:10;19:19),但除了中世纪教会的做法,在《新约圣经》中并没有任何暗示,认为灵媒或女巫应该被处死。”(科尔,Cole)
iii. 那人必要灭绝:这使用了古希伯来语词语“herem”。“‘herem’就是献给神之物;然而它不是自愿的,而是一种非自愿的献上。现在,这物被隔离出来,不得再存活在地上。”(凯泽,Kaiser)
c.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在古代世界里,人兽交合是存在的,这里神特别颁令禁止这种行为。
i. “显然,这种令人不快的性行为在迦南人中十分盛行。”(凯泽,Kaiser)“兽交不仅仅是一种明显的变态行为:它在迦南人的整套‘巴力传说’中出现得非常频繁,因此很可能对迦南人具有重要的宗教意义。”(科尔,Cole)
ii. 令人惊讶的是,兽交在一些欧洲国家里是合法的,被看作是一种亚文化实践而得到宣传推广。然而这也不足为奇;如果在性道德的一个领域里,人们拒绝接受神的标准,那么标准往往就由人来决定了,各人任意而行,以自己的标准为准则。基督教文明和道德标准阻止并谴责淫乱、通奸、恋童癖、一夫多妻制、卖淫、同性恋、性别紊乱等行为。随着基督教文明和道德被越来越多的人嘲笑和拒绝,所有这类性行为越来越猖狂,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和鼓吹,也就不足为奇了。
iii. 几年前,一所大学的学生团体将学校赞助的同性恋意识日(Gay/Lesbian Awareness Days,缩写为GLAD,即“快乐的”)称为“兽交意识日” (Bestiality Awareness Days,缩写为BAD,即“有害的”)。他们讽刺戏谑地称呼它为“有害日”。大学行政部门不允许他们开展这种戏谑模仿的庆典活动,也不许他们为自己的活动宣传。不过,除非与《圣经》的道德基础相悖,否则没有合理的理由来禁止这种行为。
iv. 如果衡量性行为的道德标准是:只要我觉得好,就去做吧,那么就根本没有道德标准可言,而社会文化也将变得越来越堕落,除非这种情况得到改变。
d.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在古代以色列,严禁祭祀异教神祇。百姓经常违背这条律例,而这条刑罚却很少被应用。有关这条律例的应用,一个罕见的例子是以利亚在《列王记上》18章40节中处死事奉巴力的先知。
3.(21)要怜悯善待外来人。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a.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我们怎样对待寄居的人可以衡量出我们的道德品质。人们往往发现善待自己的骨肉同胞是不难做到的,但是神吩咐我们要关心他人,包括寄居的。
i. 种族和民族群体之间持久的仇恨和冲突表明人类的进步是多么微不足道。
ii. 审视我们对寄居者的包容程度是公平的。如果我们待在自己的安乐窝里,与自己熟悉的群体呆在一起,享受所有的祝福,却没有出去探访寻找、扶弱济困,成为他人的祝福,那么我们就会亏负寄居的。
b.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以色列曾经作过寄居的,自身的经历应该使以色列人对生活在他们中间的寄居者心怀怜悯。
i. 神吩咐要以仁慈宽容善待寄居的,这意味着允许外来的寄居者住在一个新的社区里并没有什么不合适。以色列百姓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不过,他们是得到了法老发出的邀请(创47:5-6)。以色列进入迦南却没有受到迦南人的欢迎,他们的到来为视为是一场征服之战。统治机构有权利和责任控制边境和移民;然而,公民个人毫无疑问有责任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
4.(22-24)要怜悯善待弱小。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a.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寡妇和孤儿是社会里最为弱势和无助的群体。在一个不受约束、适者生存的社会里,他们会是最先受到伤害和虐待的群体,任人欺凌、走投无路。这里,神命令以色列人要善待他们,最起码不得让他们受苦。
i. “众先知怒斥以色列人正是因为他们在这方面无视【诫命】,欺压贫弱。”(凯泽,Kaiser)
b. 我……用刀杀你们:因为孤儿寡妇软弱无助,易受欺负,所以神下令要以色列人特别看顾他们,关心他们,承诺要保护他们。
i. “缺少正义的社会必定受到神的审判。”(科尔,Cole)
5.(25-27)要怜悯善待穷苦人。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a.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不可如放债的向他收取利息”):向穷人发放的贷款禁止收取利息,并且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收取抵押品。
i. “禁止的原因大概是穷人会在需要的时候借钱。借款被视为是对邻居的帮助,而趁他困难之际从中牟利是不道德的。”(科尔,Cole)
ii. 这只是为了济困扶危,救助穷人而禁止收取借款利息。关于翻译成“利息”(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利”)的希伯来语词语,亚当·克拉克(Adam Clarke)这样认为:“Neshech,源自‘nashach’一词,即用牙齿咬、咬断或咬穿;咬人的高利贷。所以拉丁语称之为usura vorax,吃人的高利贷……也许,高利贷可以被更恰当地定义为非法利息,从放贷中获得的钱比它的真实价值更多,而且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关于“利息”(注:参见新钦定本圣经;和合本圣经作“利”)这个词语,特拉普(Trapp)的评价是,“希伯来语,坑人的的高利贷。”
iii. “禁止放债取利是专为贫苦人而设立的。商业贷款没有被明确涵盖在内,因为它们没在考虑范围内。《圣经》中关于借贷(但不包括利息)的十六段经文中,没有一段是关于商业贷款的。商业贷款根本不在《圣经》所指的范围内。”(盖莫兰,引自凯泽;Gamoran, cited in Kaiser)
b.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注:新钦定本圣经翻译成“如果你拿了邻舍的衣服作抵押”):事实上,一个人的衣服可以被用来作抵押品(在受监管的情况下),表明这里涉及的是借款的情况,具有还款预期和担保抵押品。它们不是礼物,而是借款。
i. “严禁隔夜扣留别人的外衣(用作临时抵押品)。因为即使是无息贷款,显然也需要某种类型的抵押或担保。”(凯泽,Kaiser)
c. 他哀求我,我就应允:神答应当这个可怜的穷人向祂祈祷时,祂必垂听他的呼求。神对穷人的普遍同情体现在耶稣来自一个贫穷的家庭。在祂出生后不久,祂的父母在圣殿里将祂献与主,所献的祭物是按照对贫穷家庭的要求:两只雏鸽或斑鸠(路2:24)。
6.(28-31)有关圣洁及分别为圣归神的律例。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a.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这是我们所说的、衡量圣洁的最基本标准。神在意我们如何谈论祂,以及那些身居上位、拥有合法权柄的人。
i. 根据克拉克(Clarke)和其他人的看法,经文背景说明这里的“神”(以罗欣,elohim)指的是审判官。有律例明确禁止人咒骂神,但是这里——结合“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来看,暗示此处的“以罗欣”一词指以色列的司法审判官,正如它在其他一些经文里所表示的那样(出22:9;诗82:6)。
ii. “这是保罗在大祭司面前受审时所引用的著名经文(徒23:5)。”(科尔,Cole)
b.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尊荣神的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将祂当得的归给祂。《圣经》已经吩咐我们要向神奉献,而不这样奉献或者迟延奉献,就是罪。
i. “真正的顺服是迅速的、即刻的,时刻准备好,反应迅速,没有异议,没有顾虑。”(特拉普,Trapp)
c.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根据《出埃及记》13章11-12节,“将来,耶和华……将你领进迦南人之地”,那时他们必须遵守这个命令。摩西律法的大部分内容对于置身旷野之中的以色列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些律例是为了让他们做好准备迎接在迦南的新生活。
i. 倘若他们以应有的方式顺服神、信靠神,此刻他们距进入迦南已为时不远,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然而由于不信神、不顺服神,他们与迦南地的距离从一步之遥变为漫长的40年之久。不过,在颁布律法之时,他们尚不知道未来的这些事。
d.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这是通过代赎完成的,用献上银子来代替长子(出34:19-20)。不洁净的牲畜中头生的,也要用银子来代赎;但洁净牲畜中头生的,却要献给耶和华神为祭。
i. 要将头生的献给神,这条律例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 由于头生的总是被视为最好的,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表达要将最好的献给神这份心意。
· 这样做提醒以色列,神将他们视为祂头生的长子,蒙祂恩惠的百姓。
· 这样做提醒以色列,神保守他们头生的长子,却让埃及头生的落在审判下。
e.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这是一种命令,要求它们的行为不同于那些随意拾取尸体的动物。神呼召以色列人要成为圣洁的人,而不是像食腐动物一样撕裂尸体。这加强了圣洁的基本概念:我们是分开的,不同的。
i. 凯泽又补充了两个观点:“有两个原因被其他动物杀死的动物是不洁净的:(1)撕裂它的食肉动物是不洁净的,(2)被杀死的动物的血会留在它的组织里,使它不洁净。”相反,人们要把肉扔给狗吃。”
ii. 在这一章的结尾,我们看到了它所包含的所有条例和法律的伟大原因。没有一条命令是单从神的主权发出的。他把它们赐给人们,是为了约束放荡的情欲,激励人们圣洁;所以说,你们要归我作圣洁的人。”(克拉克,Cla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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