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14章 — 全心为主而活
A. 关于与异教习俗分离的命令。
1. (1) 禁止异教丧葬习俗的命令。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a.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在以色列周围的异教文化中,为死人割伤身体或剃光头前面的头发,这些是作为异教葬礼仪式的一部分,是常见的做法。
i. “在古代近东,割伤身体和剃头是常见的哀悼仪式,在旧约的许多地方都有提及(以赛亚书3:24,15:2,22:12;耶利米书16:6,41:5;以西结书7:18;阿摩司书8:10;弥迦书1:16)。”(汤普森)
ii. “在一些国家,用刀割伤身体的做法至今仍存在……。以色列禁止此类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暗示着某种程度上与异教习俗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以色列尊重身体为神的创造,不应毁损或滥用。”(汤普森)
b.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在现今的基督徒当中,如果我们的丧葬习俗效仿不敬虔之人的迷信仪式,那就有问题了。基督徒不应像那些没有指望的人一样哀伤(帖撒罗尼迦前书4:13)。信徒们当然会为亲人的离世哀恸,但作为在耶稣里拥有永恒盼望的人,神的子民在哀悼方式上应该有所不同。
i. “极有可能的是,希伯来人从未对个人的永生有过任何明确而确定的认知。但他们所知晓的是,他们对待死亡的态度,以及由此延伸出对待悲伤的态度,绝不能像那些信奉假神的人那样。他们是永生神的子民。因此,无论是在死亡面前,还是因死亡而生的悲伤之中,都绝不应有丝毫的绝望或无助之感。”(摩根)
ii. “从耶利米书41:5、以西结书 7:18和阿摩司书 8:10可以明显看出,以色列人并没有一直遵守这条律法。”(汤普森)
2. (2) 要求分别为圣的命令背后的原则。
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a. 因为你……为圣洁的民:圣洁的概念是“分别的”。以色列民是为耶和华分别出来的子民。在耶稣里,信徒们也是圣洁的子民:惟有你们是……圣洁的国度(彼得前书2:9)。
b. 耶和华……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以色列民是被神拣选的,成为特别属他自己的子民。在耶稣里,信徒们也是蒙拣选的民,对神而言是独特的: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属神的子民(彼得前书2:9)。
c. 特作:以色列人民是神特作自己的子民。在耶稣里,信徒也是神的宝贵的产业:他的基业(以弗所书1:18)。
d. 地上的万民中:这些荣耀的特权(圣洁、拣选、特作)都带有特殊的责任。如果神将以色列视为在万国中特殊的存在,他们就必须在万国中以特别的方式行事。
3. (3-21) 关于饮食方面要分别出来的诫命。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是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鹯、小鹰、鹞鹰与其类,乌鸦与其类,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鸮鸟、猫头鹰、角鸱、鹈鹕、秃雕、鸬鹚、鹳、鹭鸶与其类,戴鵀与蝙蝠。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a. 可吃的牲畜就是:某些动物被视为可憎的物,不可食用。只有某些哺乳动物可以作为食物,规则很简单。如果一种动物有分蹄(不像马那样是单蹄),并且反刍,那么就可以食用。例如,骆驼、岩鼠和野兔都反刍,但没有分蹄—— 相反,它们有爪子—— 所以它们被认为是不符合犹太教饮食规定的不洁净的),或作为食物是可憎的。此外,猪有分蹄,但不反刍—— 所以它被视为是不洁净的。
b.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只有某些海洋生物可以吃,规定很简单。任何同时具有鳍和鳞的水生生物都是洁净的,可以食用。因此,大多数鱼被认为是洁净的—— 除了像鲶鱼这样没有鳞片的鱼。贝类被视为是不洁净的,因为蛤蜊、螃蟹、牡蛎和龙虾都没有鳍和鳞。
c.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只有特定的鸟类可以食用;虽然没有判断一只鸟是洁净还是不洁净的规则,但特别提到的不洁净的鸟(和飞行的有翅膀爬行的物),它们要么是捕食者,要么是食腐动物;这些被视为是不洁净的。
i. 这些动物分为三类:食肉动物(因为它们吃动物的肉和血而不洁净),食腐动物(因为它们是病菌的携带者,并且经常接触尸体),或像贝类海鲜之类潜在有毒或危险的食物。将这些从以色列人的饮食中排除,无疑有益于健康,而以色列饮食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让以色列人保持健康!
d.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如果任何动物自死,那它就是没有适当放血;因此,它是不洁净的。
i. 在食用动物前将其放血很关键,因为血象征着动物的生命要素(利未记17:11),且这生命要素唯独归神所有。饮食律法中尊重血的相关规定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向以色列传达关于血以及生命神圣性原则的重要象征意义。关于饮食律法中对血有所规定,另一个原因是要向以色列人传达一个有关血液以及生命神圣原则的重要象征意义。
e.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这个不寻常的律法是禁止模仿一种常见的异教丰收祭祀仪式。它说明了以色列饮食法则背后的第三个原则:这些律法表明以色列与列国的分别,防止以色列与外邦人轻易交往(一起吃饭)。
i. 由于拉比们奇特的解释,这条律法使得人们无法有符合犹太教规的芝士汉堡的原因。今天,严守教规的犹太人不会在同一餐中食用奶制品和肉类(甚至不会用同一个盘子、同一套餐具或同一口锅来盛放它们),因为拉比们坚称,汉堡中的肉可能来自产出制作芝士所用牛奶的母牛所生的小牛犊,芝士和肉会在人的胃里“一起煮沸”,如此就会违反了这条诫命。
ii. “同样的律法也出现在出埃及记23:19和34:26。”它可能针对的是乌加里特一首诗歌中所描述的迦南人的仪式,他们的仪式中有这样的指令:“用母山羊的奶煮山羊羔,用奶油煮小羊羔。”以色列人的律法可能是对这个习俗的摒弃。”(汤普森)
B. 什一税的诫命。
1. (22-23) 献上十分之一的命令。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
a. 你要把……十分取一分:要这个词很重要;因为十分之一描述的是给予百分之十,神命令这确实是百分之十。不难想象,以色列人会想方设法使得他们给神的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百分之十。
b. 你田地每年所出的:“所出的”一词看似指的是取出种子粮后剩下的谷物。这意味着十分之一是根据收入而不是总资产来计算的。
c. 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当什一税被送到会幕(后来是圣殿)时,一部分什一税将在耶和华的面前作为仪式餐享用。剩余部分则归祭司所有。新酒是未发酵的葡萄汁。
i. “在收获季节,始终存在着崇拜迦南诸神的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特此强调,一切与收获和什一税相关的宗教仪式都应在耶和华的圣所进行,而不是在异教的场所进行。”(汤普森)
d. 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这就是献上什一税的目的;建立对神的尊敬和敬畏。当代圣经译本中的释义很简单:什一税的目的是为了让你学习一生敬畏你们的神耶和华(申命记14:23b,当代圣经译本)。
2. (24-27) 住得离会幕较远的人如何交什一税。
当耶和华你神赐福与你的时候,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那路也太长,使你不能把这物带到那里去,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神的面前吃喝快乐。“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份无业。
a. 若离你太远:由于什一税必须带到以色列的同一个地方,但有些人住得离这个地方很远。所以他们会发现要将什一税所需的谷物和牲畜带到那里很困难。
b. 就可以换成银子:如果距离较远,使得他们难以将牲畜带过去,那么他们可以将什一税换成银子随身携带,然后当他们来到会幕(后来是圣殿)时,就用这笔银子来完成什一税。
i. 这些律法展示了神的命令符合常识的特性。他没有对以色列有不合理的要求,而是为他们提供了更切实可行的顺服方式。这使以色列人快乐。
ii. “这种使朝圣变得切实可行且完全合理合法的方式一直延续到了新约时代,福音书提到耶稣推倒兑换银钱之人的桌子,而这规定就是福音书记载的背景(马太福音21:12–13;参见约翰福音2:13–16)。像任何其他此类让步一样,它容易被像兑换银钱之人那样的人滥用,他们会通过高兑换率从兑换中获利。”(梅里尔)
3. (28-29) 每三年一次的什一税。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份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a.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有人说这指的是另一种什一税(有时称为“穷人的什一税”),每三年一次。然而,由于经文提到什一税,并且它不仅是给穷人,也分给利未人。因此最好的理解是,这并非是一个额外的什一税,而是一个命令,即每三年一次,什一税不仅要给利未人,也要供穷人使用。
i. 正如卡兰德所指出的:“犹太拉比们通常认为有三种十分之一:(1)给祭司和利未人的,(2)用于公共聚餐的,(3)每三年给无地者(即利未人、外人、孤儿和寡妇)。”卡兰德反对拉比的这种观点,并准确地指出:“因此,所有什一税的表述都指向一个基本的、可用于不同用途的什一税。”
ii.“然而,每三年,什一税都要存放在以色列人自己所在的城镇或村庄,以提供慈善存款给有需要之人,如利未人、外人、寡妇、孤儿等。”(汤普森)
iii. 无份无业的利未人:神选择让他的仆人如此依赖百姓,这(除其他动机外)促使他们努力将属灵的益处带给百姓,而百姓在他们的事奉下蒙福,也会觉得支持他们并让他们生活舒适是自己的责任和特权。”(克拉克)
b. “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神会祝福有奉献之心的人。”“问问任何按照圣经教导奉献的人—— 他们都蒙福了。”
i. “新约圣经并没有具体要求什一税,但如果以正确的心态去奉献,新约对此肯定是持积极态度的(路加福音11:42)。”
ii. 同样重要的是要明白,什一税并非是一项取决于摩西律法的原则;就像希伯来书7:5-9所阐释的那样,在摩西律法出现之前,什一税就已经实行并受到神的认可。
iii. 新约圣经明确讲述的原则是奉献的原则;奉献应该是定期的、有计划的、按比例的,且是私下进行的(哥林多前书16:1-4);它必须是慷慨的、自愿给予的和乐意的(哥林多后书9)。
iv. 由于新约圣经并没有强调什一税,对于基督徒来说,可能无需严格要求(尽管一些基督徒出于自身利益而反对什一税)。然而,既然奉献应当按比例,我们就应该奉献一定的百分比—— 百分之十是一个不错的基准—— 而且可以把它当作起始点。对一些人来说,奉献百分之十远远不够;而对另一些人而言,在他们目前的情况下,奉献百分之五可能已经是一个巨大的信心之举了。
v. 要是我们问:“我最少给多少仍能让神满意呢?”那么我们的心态就完全不对了。我们应该持有一些早期基督徒的态度,他们实际上是在说:“我们不受什一税的限制—— 我们可以给更多!”奉献与财务管理是一个属灵的问题,而不只是一个财务问题(路加福音16:11)。
vi. “给予,而非获取,才是使人在世兴盛的方式。”(特拉普)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