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17章 — 与以色列统治者相关的律法
A. 关于司法公正和法庭的律法。
1. (1-5) 宗教罪行。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去侍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a. 你不可:这一部分的内容和出埃及记21-23章很相似,其目的是为以色列的审判官,提供如何为国家执行司法审判的指导。这是判例法,通过它可以理解未来案件的法律先例。
i. 这是申命记中摩西的第二次讲道的一部分(4:44-26:19),从16:18开始,首先给审判官们提供了一般性指示。随后,崇拜和祭物的相关事宜在16:21开始被提及。17章继续就献祭和敬拜方面,对审判官作出指示。
b.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神拒绝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祭物,甚至称之为可憎恶的。那些被丢弃的、无价值的祭物,神不认可是对他真正的献祭。人性使我们倾向于把次好的—— 甚至是更差的东西献给神。但神不会接受这样的祭物。
i. 以色列并非总能达到这个标准:你们将瞎眼的献为祭物,这不为恶吗?将瘸腿的、有病的献上,这不为恶吗?你献给你的省长,他岂喜悦你,岂能看你的情面吗?”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拉基书1章 8节)
ii. 大卫王有力地阐述了这条诫命背后的理念,当他打算把它献给耶和华,作为建造圣殿之地时,他拒绝接受亚劳拿的禾场作为礼物。大卫说,我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献给耶和华我的神。(撒母耳记下24:24)。大卫明白,如果没有付上代价,就不是真正的献祭。
c. 去侍奉敬拜别神:审判官们也受命,要确保对任何随从偶像崇拜的人进行调查(细细地探听),如果人被发现有罪,就要被处死。
2. (6-7) 死罪的证据标准。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a.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以色列的审判官们必须坚持这一标准,即任何罪行的死刑判决,必须基于至少两个独立、不可质疑的证据来源。摩西律法特别指出,一个见证人的证词不足以定罪(民数记35:29-30)。
i. 所需的两或三位见证人不一定必须是两或三个人。一件强有力的、确凿的证据(比如古代那种类似于凶器上指纹的东西)也可以作为一个见证。
ii. 两或三位见证人的要求,本质上是要求见证人公开在场,以防范秘密指控。这一要求本质上也要求见证人能够接受被告或被告代表的询问(交叉讯问),以确认他们确实是见证人,并判断其证词的可靠性。
iii. 尽管神命令以色列对某些罪行执行死刑,但也非常关注被告的权利。当遵循两到三位见证人的标准时,无辜或被错误指控的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iv. 如此高标准的证据要求也意味着,会有一些杀人犯因缺乏足够的证人来定罪而不会被起诉和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审判将留待神在来世的法庭进行。对于在这种情形下遇害者的幸存者而言,这种对最终审判的保证只能给予他们些许慰藉。
v. 这一针对被告的证据标准在新约中也有说明,不过是关乎名誉诋毁方面。神命令,除非有两三个证人,否则不可接受对长老的指控(提摩太前书5:19)—— 这与证明谋杀罪的标准相同。
b. 见证人要先下手:此外,见证人必须对他们所看到的事情十分确信,以至于愿意发起实际的处决行动。这确保了不会有人因未犯的罪而被处死。
i. “见证人的手应首先实施惩罚。”(卡兰德)
ii. 这使得我们能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约翰福音第8章里,耶稣对那个行淫时被捉的妇人所说的话: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翰福音8:7)。耶稣要求正式的证人站出来,表明自己确实见证了这一通奸行为,然而这些人却如此虚伪,只把妇人带来,却没把男人带来。
c. 然后众民也下手:处决是一个群体事件,因为它得到了群体的支持。整个村子都会知晓所做之事的公正性。
i.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当保罗告诉哥林多教会的成员们,他们应该把那个恶人从他们中间赶出去时(哥林多前书5:13),他引用了这一诫命,这条诫命在申命记中出现了九次,仅有细微差异。”(卡兰德)
3. (8-13) 关于高等法庭的相关规定。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a.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是你难断的案件:在古代以色列,神设立了上诉法庭。这些是高等法庭,案件若超出当地法官的处理范畴,便会交给祭司和利未人审理。因为他们对神的话语有更深的了解,所以被视为更睿智的审判者。
i. 是你难断的案件:‘难断’或‘令人困惑’这个动词在其词根上与名词奇迹相关,‘pele’表示奇妙或神奇的事物,例如神在埃及施行的伟大救赎之举(出埃及记3:20,15:11,34:10)。所以,这里所论及的案件确实有一些非常特殊的特征。”(汤普森)
b. 或因流血:神的律法承认,当一个人被杀时,罪行存在不同程度。这是设立逃城的基础(民数记35章;约书亚记20章)。并非每一起杀人事件都性质相同,有些应受到比其他的更严厉的审判。
c.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的祭司,……那人就必治死:审判官的权威必须受到尊重。因此,蔑视神所设立的法庭是死罪。神认为,在以色列,法庭和审判官受到尊重是至关重要的。
B. 与王相关的律法。
1. (14-15) 神对以色列未来王的间接应许。
“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a. 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神预见了未来 —— 大约是400年后 —— 以色列的未来,那时他们会请求拥立一位国王。神警告他们,要寻找并支持一个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那个王必须是以色列人,而不能是外邦人。
i. 尽管早在列祖时代(创世纪17:6,17:16,35:11,49:10)就预见了会有君主制,但在其历史的500多年里,以色列没有王。“摩西尽管拥有权威地位,但并非国王。”他的继任者约书亚,像摩西一样,是通过神授而获得任命。随后的士师们也不是国王。”(卡兰德)
b. 我要立王治理我:当以色列最终在撒母耳记上8:6-9中说出这句话时,并非是想要遵守申命记17章中神的律法。其动机是想要像其他民族一样,不要接受神对以色列的管理。
i. 神最终还是希望以色列有一个王。申命记中的这些命令预示着君王的到来,而以色列多数没有王的时期,并不是国家的荣耀时期(士师记所记载的时期)。
ii. 神希望以色列有一个君王,但必须是他的选择,并在他的时候。扫罗不是神所拣选的王,这是以色列人违背神旨意自己立王的例子,是他们在他们自己的时间里选出来的;而大卫则是一个由神在他所定的时间里拣选作王的例子。
2. (16-17) 对君王的命令。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a. 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以色列未来的国王不可过度信靠军事力量,在当时大多数士兵徒步作战的年代,马匹在这里是军事力量的代表,它们是强大的武器。
i. “以免百姓依赖装备精良的骑兵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手段,从而不再信靠神的力量和保护。”(克拉克)
b.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以色列未来的国王不应过份看重肉体的享乐和个人地位,在此,多立妃嫔就体现了这一点。
i. “众多妻妾组成的庞大后宫,同样体现出与其他王国东方宫廷的相似之处。娶众多嫔妃通常意味着会从其他国王的家族中迎娶,从而通过联姻缔结条约。这些妃嫔会将外国文化的影响带入宫廷,尤其是对其他神明的崇拜,从而使君王的心偏离正道。”(卡兰德)
c. 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以色列未来的国王不可过于看重个人财富,这里用他所积累的金银来代表。
d. 恐怕他的心偏邪:上述的每个方面都关乎平衡之道。国王必须拥有一定的军事力量,但不能过多;可以有一个妻子和一定的舒适生活,但不能过度;可以有一些个人财富,但不能过多。这样的平衡往往是最难保持的。
i. 所罗门是公然违背这些诫命的典型。所罗门有套车的马四万,还有马兵一万二千(列王纪上4:26),而且所罗门的马匹都是从埃及,是王的商人一群一群按着定价买来的(列王纪上10:28)。他娶了七百个公主,还有三百个妃嫔。这些女子使他的心背弃耶和华。(列王纪上11:3当代译本)。所罗门王的财富和智慧超过天下诸王。(列王纪上10:23当代译本)。
ii. 然而,一直以来,我们或许能看到,所罗门明明知晓申命记17章中的诫命,却通过问自我辩解的问题来欺骗自己,比如:“多立’到底是多少?”。这又不是一个确切的数字。我还没做得太过分。”700个妻子和300个妾显然算是多娶妻妾了,但人心的自欺能力着实令人惊叹。
iii. “在摩西时代很久之前,军备扩充、庞大后宫以及财富积累就是东方君主的典型特征。”(汤普森)
iv. “这是对神理想中王权的精彩描绘。以这一理想标准来衡量历史上的各位君王,会是一件饶有趣味的事……他们违背这些原则的程度,恰恰就是其统治所带来灾难程度的衡量标准。”(摩根)
v. 这三个方面中的每一个都反映出许多现代基督教领袖失足的领域:权力、享乐或金钱。神对领袖的命令从未改变;同样,对那些致使所罗门跌倒的自我欺骗行为保持警惕的必要性也未曾改变。
3. (18-20) 君王与神的话语。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a. 他……就要将……为自己抄录:神命令以色列的国王,在其被立为王的时候,要为自己抄录一份律法书。想象一下以色列的国王,手持笔在羊皮纸上辛勤书写,亲自抄录一份以色列的律法,这是很引人注目的画面。这表明神是多么渴望他的统治者心中铭记他的话语;神希望每一位国王也能成为一名抄写员。
i. 祭司利未人面前:“很可能这意味着,国王要抄写的那份副本应当取自保存在会幕中、在耶和华面前的原本,每一份副本都以它为标准,而且无疑每一份副本都要与它对照;并且祭司和利未人很可能会对每一份抄录的副本进行校对,以防止神圣的经文出现差错。”(克拉克)
ii. “国王的副本应当从‘官方’版本抄录而来,也就是由祭司保存的那个版本,它大概是在约柜里面或附近(参申命记31:9、25-26)。这很可能就是约西亚的祭司和文士在犹大改革时期所发现的那本‘律法书’(参见列王纪下22:8–13)。”(梅里尔)
iii. “顺便提一下,‘这律法的副本’(申命记17:18)这个短语在七十士译本(LXX)中错误地被译为‘这第二律法’,to deuteronomion touto。正是这种误解产生了英文单词‘Deuteronomy’(申命记)。”(汤普森)
b. 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神的话语应当成为以色列国王的常伴之物,并且是他每日都要阅读的内容。
i. “只有研习这部律法,才能使他免受困扰国王的种种诱惑。”(汤普森)
ii. “这里所建议的修正之道,是默想神的圣言。国王需亲手抄写一份,并在其一生的年岁里不断默想;这能让他始终保持谦逊的心。圣经对人心的洞察极为精准,就如一面镜子,让人看清自己。它对神的伟大与神圣有着如此崇高的见解,相比之下,人类最为显赫的地位,就如同蚁丘中的蚁王那般微不足道。”(迈耶)
iii. 每个人都需要神的话语。我们肩负的责任越大,就越需要依赖神话语中的真理。
iv. 17世纪的约翰·特拉普赞扬一位英格兰君主对神话语的热爱:“伊丽莎白女王在加冕后,身着盛装经过伦敦街道时,当在切普赛德的小水管处有人将圣经呈献给她时,她用双手接过,亲吻它,将其放在胸前,表示圣经一直是她最大的喜乐,并且应该是她治理国家所遵循的准则。”
c. 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坚守神的话语,意在使君王内心建立起对神的敬畏,并过上圣洁的生活。
i. “由于未能仔细遵循律法,我们就看到大卫在首次尝试将约柜运往耶路撒冷时犯下错误,也看到他第二次成功运送约柜时对这一错误的纠正(历代志上13:1–10;15:2、13)。”(卡兰德)
ii. 想到研读一本书—— 一本伟大的书圣经—— 能使一个人远离罪恶,这真是美妙的事。我们可能无法理解神的话语背后所有的属灵功效,但沉浸在神的话语中可使人远离罪恶。许多版本的圣经里都有这样一句话,说得很好:“这本书会让你远离罪恶。罪恶会让你远离这本书。”
d.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持守神的话语将使国王保持谦卑,并帮助他不认为自己高于他所统治的百姓。”
i. “勤勉阅读和研习经文,是让他保持谦卑有效且可靠的途径。因为经文让他明白,尽管身为国王,他仍需顺服一位更高的君王,并且必须向其作出交代……倘若能认真思量这一点,这足以打消世上最傲慢之人的傲气”(普尔)
ii. 他和他的子孙:19世纪的英国卫理公会信徒亚当·克拉克针对这一提法发表了一番评论,他的评论与其所处的时代和背景颇为符合。“从这节经文可以推断出,以色列的王位原本是设计为世袭的,这种可能性很大;因为长期的历史经验,几乎向世界上所有国家都证明了,总体而言,君主政体中的世袭继承制是最安全的,并且最能有效地确保公共安宁。”
iii. “那些离弃耶和华、无视敬虔统治原则的人将面临个人的灾难,并且王位无法延续。以色列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千真万确。”(梅里尔)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