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15章 —关于穷人的律法
A. 关于穷人的律法。
1. (1-6) 每七年豁免债务。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什么,你要松手豁免了。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耶和华必大大赐福与你。)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a. 你要施行豁免:在以色列,人们借钱时向来都明白,每七年债务将被免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不存在长期债务,因为借款或欠款期限不会超过六年。
i. 一些解经家认为,这种债务的取消仅限于一年—— 在土地进行安息年休耕的那一年,债务不需要偿还。然而,它更有可能指的是债务的彻底豁免。
b. 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这对神而言是一件重要的事;每七年进行一次债务清算,这被称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当以色列人遵守这一诫命时,以色列境内就永远不会出现长期存在的底层阶级。有些人可能会经历一段艰难时期,但他们将有机会定期在经济上重建自己的生活。
i. “没有证据表明,摩西时期经济制度中的那些具体内容,比如安息年和禧年的相关规定,曾被贯彻施行过。
ii. 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对于居住在以色列的外邦人,并没有免除债务的规定,他们与那些归信以色列的其他国家的人有所区别。这些外邦人已加入以色列。“外邦人(nokri)与融入以色列社群的寄居者(ger)是不同的(参见14:21a)。在安息年要求外邦人偿还债务乃合法之举,因为他们不属于以色列的族群范围内。“这条律法旨在减轻以色列人的贫困状况,并规范圣约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汤普森)
c. 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古代以色列,神设立了一种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没有人会长期陷入贫困。如果人们顺服耶和华,他会祝福他们(既以主权者的身份,也是他们顺服带来的自然结果),以色列中几乎没有长期贫困的情况。
i. 然而,申命记15:11—就在几节之后—指出:“因为世上的穷人永不断绝。”这并不矛盾。神设立了一个系统,本可以不让任何人处于长期的贫困状态中。但他知道,因着人的悖逆,以色列会出现一些长期贫困的人。
ii. 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层面,神都没有无条件地保证以色列会繁荣昌盛。不过主确实保证,一个顺服的以色列会有繁荣的机会。
d. 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如果以色列人顺服,并且每个以色列人都能享受神赐予的繁荣福分,那么作为一个国家,以色列就会繁荣昌盛,并且比其他国家更蒙福。他们将有足够的资源去借给人,而无需向人借贷。
2. (7-11) 对穷人要慷慨的命令。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a. 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第七年的债务豁免法(申命记15:1-6)绝不应被用来阻止对有需要者施予帮助。这条律法可能会让人不愿借给穷人,因此神希望以色列人慷慨地向有需要的人施予帮助。
i. “贫穷和有需要的人是神特别关注的对象,神子民的家庭应该确保群体中每个成员的福祉。因此,以色列律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汤普森)
ii. 要向他松开手:“你的仁慈之举应与他的困苦和贫穷,以及你的能力成正比。你施予慈善时,不应有其他标准。”(克拉克)
iii. 不可心里起恶念:“仅仅避免卑劣的行为是不够的,内心也必须摆脱卑劣的念头。”(摩根)
iv. 你便恶眼:“邪恶的眼睛意味着贪婪的性情。请参见我们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相同表达,马太福音6:23……贪婪使灵魂昏昧;慷慨和仁爱使灵魂变得光明。”(克拉克)
b. 你弟兄中:在神的约下,古代以色列人有特别的责任向那些贫穷和需要帮助的人—— 即他们的同胞以色列人,或他们自己社群中的人—— 表现出慷慨。慷慨对待以色列之外的人是好事,但优先要帮助的是身边社群(你地上困苦穷乏的)的人。
i. 加拉太书6:10提醒信徒,只要有机会,就要向所有人行善,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慈善捐赠应从离我们最近的弟兄姐妹开始,尽管它当然可以向外延伸。
ii. 穷人永不断绝:“作者以毫不掩饰的现实态度总结道,实际上,这片土地上总会有穷人,因为以色列人总会悖逆。因此,总会有向穷人显示慷慨的机会。”(汤普森)
iii. “也许耶稣说‘常有穷人和你们同在’(马太福音26:11;马可福音14:7;约翰福音12:8)时,想到的就是这里的第11节。”(卡兰德)
iv. 向……困苦穷乏的:“看看神如何称呼他们,不是‘穷人’,而是‘你的穷人’和‘你的困苦人。’神的教会理应该对穷人和需要帮助之人有一种特殊的拥有感,就仿佛这些人是在基督的爱中被交付给神的子民,好让子民能够照料他们。”(司布真)
3. (12-15) 每七年释放奴婢的命令。
“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
a. 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人被卖给你,服侍你:这些诫命首先考虑的是那些因无力偿还债务或无法自给自足而卖身为奴的以色列同胞(利未记25:39-46)。
i. 尽管在现代社会,我们几乎无法理解这种情形,但在古代世界中,这种奴役是必要且有帮助的。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最贫困的人有时面临着饿死或沦为奴隶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称奴隶制为好的,但它无疑比另一种选择(死亡)更好。
ii. 这并非指通常所认为的“奴隶贸易”,即人被绑架和奴役,这种行为在出埃及记21:16和申命记24:7中是直接被谴责的。后来,先知阿摩司谴责推罗进行奴隶交易,认为这违反了兄弟之约(阿摩司书1:9-10)。
b. 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正如债务每第七年要被豁免,奴隶也要每第七年要被释放。这里所说的奴隶是那些因债务而不得不将自己卖为奴隶的人。这确保了“破产”不会给以色列人造成一生的伤害。最糟糕的情况是他们不得不无偿为别人服务六年。
c. 你不可使他空手而去:神命令要慷慨地对待即将离开的奴隶,给他一些东西,让他在作为自由人的新生活中有个开始。这将给即将被释放的奴隶带来希望,并激励他更加勤奋地服事他的主人。
4. (16-18) 关于奴仆的律法。
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侍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神,就必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a. 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如果一个奴仆爱他的主人,并希望继续服事他,那么他在第七年就不需要离开他的主人(出埃及记21:5-6)。
b. 是因他爱你……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自愿留下的奴仆可以继续留下,通过用锥子在主人家门上刺穿他的耳垂来宣告他的身份。在这一行为中,他宣告了对主人的爱和忠诚—— 他是一个自愿为奴者,他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却选择了继续服事他的主人。
i. 想到这个仪式的进行,是件了不起的事情。一个仆人说:“我知道我已经履行了对主人的义务,并且我已经偿还了我所亏欠的。”然而我爱我的主人,对他所给予我的一切满怀感激,所以我心甘情愿一生为他效力,这不是出于债务、羞耻或失败,而是出于爱。
ii. 耶稣是这种自愿作奴仆精神的完美体现者。耶稣曾在诗篇40:6中以预言性的口吻说:“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这所指的正是在奴仆仪式中耳朵的这种“开通”。他是天父神心甘情愿的奴仆。
c. 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一旦同意成为奴仆,那个人就承诺永远委身于他的主人。这是一种永久的关系。在许多方面,耶稣基督的跟随者就如同他们救主的奴仆。
i. “就像被暴风驱赶的水手,我们最初选择了第一个可供停靠的港湾。但当我们经历了这位蒙福的主,发现他如此甘甜、强大,我们选择与他同在,不是为了他的恩赐,甚至不是为了他的救恩,而是为了他自己。我们并不渴望自由离去;我们对他的爱如此深切,以至于我们宁愿跟随他去往任何地方,也不愿在没有他陪伴的情况下留下……我们的这份决心得到了他的认可。他把我们的耳朵钉在了他的十字架上。基督的自我牺牲、他流出的宝血;以及我们对他十字架意义的更深领悟,使得我们彻底弃绝过去的自私生活。”(迈耶)
ii. “来吧,亲爱的朋友,如果你今晚寻得了基督,如果你相信他,并且没有什么羁绊,来吧,让人把你的耳朵刺穿(表示甘愿永远事奉)。你不喜欢洗礼;那就来吧,让人把你的耳朵刺穿。你不喜欢加入教会,并承认基督。好吧,我知道这对你来说可能是个‘烦心事’;但即便如此,还是来吧,让人把你的耳朵刺穿。”(司布真)
d. 耶和华你的神,就必赐福与你:神应许,以色列人在旧约之下的顺服会给他们带来祝福。给予这样的雇工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但这荣耀了神,而且也是正确的做法,因为一个受契约约束的奴仆的价值是雇工的两倍。
B. 长子的律法。
1. (19) 长子的原则。
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神,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
a. 头生的,凡是公的:神要求将头生的,凡是公的分别归给他,这至少有三个原因。首先,因为以色列是神的长子(出埃及记4:22),这样做是对这一事实的尊重。第二,因为头生的被认为是最好的,而最好的总要献给神。第三,这将让世世代代记住,神何时救赎了以色列 —— 他的长子。
b. 分别为圣,归耶和华:这意味着“归给耶和华”;头生的要归给神。头生的牲畜不可像通常对待家养牲畜那样使用(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
2. (20-23) 对所献上的头生的处理方式。
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无论有什么恶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可以在你城里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a. 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当头生的牲畜被带到会幕(即后来的圣殿)并交给祭司献给耶和华作为祭物时,祭物的一部分归给带来牲畜的家庭。这样做是为了让他们能在神面前享用一顿欢乐的仪式餐。
b. 若有什么残疾:若头生的牲畜有任何残疾,它要被交给祭司,但不可献给耶和华。或者,也可以用钱赎回,将钱献给耶和华(出埃及记34:19-20)。
i. 关于头生牲畜的献祭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即它应尽可能是近乎完美的样本(申命记15:21)。这并非因为神不爱或不接纳有缺陷或不完美的事物。而是因为献祭者必须做好准备舍弃对他来说最有价值的东西。人舍弃那些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市场价值的东西,谈不上什么牺牲(参见 利未记22:17–25)。”(梅里尔)
©1996–present The Enduring Word 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